宁波一桩合资企业纠纷8年难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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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7:34 小康杂志 | |||||||||
宁波的一桩合资企业纠纷拖了整整8年而无法彻底解决,这一案件反映了目前国内投资环境存在的种种弊端。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采写/《小康》特约记者孙颖 见习记者张蕊 美国罗氏兄弟公司(下称罗氏公司)的代表人罗子光十分烦恼,因为从1998年开始到20
尽管在此期间,宁波市领导曾多次批示,国务院侨办也曾参与调查,甚至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多次出面协调,但这起长达8年的经济纠纷却始终没有一个让人满意的结果。既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了裁决,法院也依法做出了判决,那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起合资纠纷久拖未决呢? 纠纷缘于中方企业抽逃资金 罗氏公司与镇海服装公司(下称镇海服装)的合资争议一案,在宁波几乎尽人皆知。1993年6月,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政府的牵头下,罗子光代表罗氏公司与宁波镇海区国有企业——镇海服装公司合资成立宁波华昌城有限公司。华昌城投资总额为260万美元,注册资本188万美元。其中,镇海服装出资120.32万美元,占64%的股份;罗氏公司出资67.68万美元,占36%的股份,并由罗子光出任华昌城的副董事长。 “说是合资,实际上,服装公司并没有自有资金可供投资。合资成立华昌城的款项,是中方公司于1995年7月24日把我的财产作为抵押,向中国银行镇海支行(下称镇海中行)贷款的。”罗子光这样说道。 双方合作两年后便发生了合资纠纷。1998年,罗子光按合同规定将镇海服装诉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经调查认为,镇海服装投资约人民币600万元,美元50万,几乎都是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取得的。取得该项贷款时,又是以合资公司的固定资产为抵押。取得贷款后,未经申请人的同意,擅自将其中的1000万元抽逃,另外举办了‘华昌大酒店’等五个企业,该五个企业现已全部亏损,并由合资公司承担全部债务费用,造成合营公司负债累累,亏损严重。1998年4月24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此做出裁决:终止双方所签订的《中外合资宁波华昌城有限公司合同》;宁波市镇海服装公司赔偿罗氏兄弟公司经济损失67.68万美元,利率以年利率5%计算;宁波华昌城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清算。经清算如能核定成立,罗氏兄弟公司的这部分权益作为一般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共同解决;宁波市镇海服装公司以合资公司(华昌城)名义,对任何第三方所欠的全部债务以及后果,均由宁波市镇海服装公司单方承担。 银行把合资公司告上法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罗子光原以为这起“经济纠纷”经过仲裁后就能够尘埃落定了,谁知事情远远没有结束,等待他的是令人瞠目的结果——作为贷款单位的镇海中行一纸诉状又将华昌城和服装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1998)甬经监字第65号显示,镇海支行借给华昌城公司的五笔款项到期后,华昌城公司没有按时归还外汇贷款及人民币贷款,也没有支付利息。 当作为贷款单位的镇海中行获悉罗氏公司请求国际仲裁的消息后意识到,仲裁结果一旦落实,其发放到华昌城的贷款将不知何时才能收回,于是一举将华昌城、镇海服装等相关公司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华昌城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而华昌城公司与镇海中行签订的贷款借据也表明,华昌城公司于1996年8月27日和1996年10月19日,以华昌城房屋抵押担保,从镇海中行贷款45万美元和15万美元;此后,华昌城又分别于1996年11月29日,1996年12月17日,以华昌城房屋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抵押担保,从镇海中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225万元和135万元。以上五笔的借款的用途均是购买服装原材料。 据此,宁波市中院(97)甬经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宁波华昌城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镇海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华昌城承担还贷责任。 罗氏公司接到判决书后,向宁波中院提出异议被驳回;随即他们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复查后,驳回了罗氏公司的申诉,高院驳回申诉的裁定书中指出,镇海中行与华昌城签订的五份借款合同,购服装原材料的借款用途属虚构,其中1996年10月19日的15万美元及11月29日的100万人民币于贷款当日归还了华昌城中方股东镇海服装欠镇海中行的租赁贷款和股本金贷款。这一行为实质上是华昌城的中方股东抽逃了注册资本,损害美国罗氏公司股东的利益。基于此,镇海中行与华昌城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与罗氏公司已无利益关系,对该生效判决的执行并不损害罗氏公司的合法权益。 赔偿承诺始终无法兑现 由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并没有否定宁波中院的判决,所以应镇海中行申请,宁波中院于2003年10月30日委托当地拍卖公司以1515万元的价格拍卖了华昌城整体资产。拍卖所得资金除了偿还给镇海中行的贷款外,其他可用于对罗氏公司的赔偿。于是,罗氏公司按债权比例参与财产分配,一共分到了274万多元人民币。 然而让罗子光怎么也想不通的是,法院也依法做出判决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依法仲裁了,但是关于赔偿金的判决却一直没有履行。“当时的镇海区提出罗氏公司先参与财产分配后再做赔偿,财产分配是兑现了,但‘赔偿’承诺却没有履行。”罗子光说。 而由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主办的《外商投诉动态》第3期(2004年3月3日出版)中的一篇文章中不但证实了罗子光所说的赔偿承诺,同时还指出,华昌城公司已破产,银行作为第一债权人而外方得不到应有的分配,经协调,法院同意外方参与分配270余万元,不足部分区政府口头答应补偿部分损失,但因分管区长工作交接尚未解决。 镇海区政府是如何给罗子光承诺的呢?区委书记郭华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是不可能承诺补偿的,这并不是政府在经营产业,何况法院已经判决了。一个企业在一个地方有投资成功的,也有投资失败的。这很正常。” “希望相关部门认同我的损失,恰当地给予我补偿。”罗子光最后这样说道。 合资纠纷问题如何解决 从1993年镇海服装与罗氏公司合资成立华昌城,到2003年华昌城被拍卖,整整经历了十年。在这十年间,华昌城的法人代表几经更换,现如今,原有的华昌城房产早就已经归属到了别人的名下。记者一直试图联系当年镇海服装的领导和当事人,但都因时间久远无法找到知道具体情况的当事人,而如今,罗子光也依旧在等待,等待着赔偿金到来的那一天。 华昌城的纠纷并非个案,近年来合资企业发生经济纠纷的案例层出不穷。采访中,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一名仲裁员告诉记者,2004年,仅北京仲裁委员会就受理案件1029件,比2003年增长了138件,增长幅度达15.5%,其中,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占4.7%。 对此,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产业向东部大转移,中国已迅速成为世界投资开发的热点。然而,伴随着外商投资的不断增多,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并呈逐年上升之势。合资企业纠纷就像一只无形的黑手,悄然扭曲着我国投资环境的整体形象。合资企业外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更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现实。 “中外资企业合资纠纷是一个老问题,打官司的也特别多。为了避免双方出现纠纷,目前,外资独资企业越来越多,已超出合资企业数目。透过这起案例,我们应看到投资环境必须重视。投资环境改善了,市场环境好了,无论对外资还是内资的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商务部某官员分析说。 当前,全国各地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规范,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一蹴而就,吴敬琏曾说过:“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站在迅速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度,强化法制,讲究诚信,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逐步建立起‘有序进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公正规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我们国家的每一个公民、每一个企业都责无旁贷。” 相关专题:《求是》-《小康》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