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宪:当下反垄断的要害在哪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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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4:42 新民周刊 | |||||||||
特约撰稿/陈 宪 6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会议还决定,这一《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件大事。从1994 年开始,反垄断法就已进入国家立法议程,但多年来,由于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争议非常大,立法久拖不决。现在终于
垄断(亦称独占)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我们知道,厂商最大化利润的可能性来自最大化价格,或最大化产量,抑或最小化成本。如果物料成本和管理成本为既定,厂商一般是不愿意最小化人工成本的。因此,它的脑筋主要是动在最大化价格和最大化产量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垄断就是厂商影响乃至操纵价格和产量的能力。如果能够独家操纵,就是完全垄断;如果有几个大的厂商共同影响和操纵,就是寡头垄断;如果有比较多的厂商利用自身产品的差异,能够获得一定的价格加成,就是垄断竞争。最大化产量的另一个说法,是规模经济。垄断与规模经济是两难冲突,但它们的性质并不是相同的。我们先来看垄断的来源,再来分析垄断与规模经济的区别。 有三种来源的垄断。其一,资源垄断。这种依赖关键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形成的垄断,在现实中已经趋于减少,因为许多原料可以在国际上进行贸易,而且随着技术进步,原料的替代品也不断出现。其二,行政垄断。这里既有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制度安排,如城市公用事业的独家经营权授予,或某些行业的许可证管理;又有制定和实施专利法,使专利产品在一定时期拥有排他性生产经营权。然而,现实中的问题是,行政垄断被过多、过滥地运用。其三,自然垄断。当一家厂商的平均生产成本在市场可能出现的产量范围是递减的,就会出现自然垄断。自然垄断发生在生产该种产品或服务的技术,可能导致只有一家厂商提供时最有效率。这种技术大多具有“网络”状的特征,如供水、供电、供气的管网,以及通讯的网络。 人们比较容易混淆自然垄断和规模经济。尽管自然垄断和规模经济都有在一定条件下平均成本递减的特性,但是,它们是不同的概念。前者的平均生产成本递减,是在市场可能出现的产量范围内;后者的平均生产成本下降,只是随着生产规模增加而发生。可见,作为自然垄断前提的产量范围,一般假定其难以改变,如管网的范围。因此,自然垄断行业具有非竞争性,规模经济行业则完全可能是竞争性的。如果规模经济行业通过某种手段,如政府的管制,形成进入壁垒,进而攫取超额利润和高收入,那么,这就是行政垄断。如果某个规模经济行业的企业,在没有进入壁垒的情况下,通过自身的创新、品牌等优势,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获得较高收入,那是它具有竞争力的结果。 经济学对垄断有着严格的定义,即在市场上一种产品或服务只有一个卖方。事实上,这种完全垄断的情形现在已经很少,像中国的铁路,大多数国家的邮政。时下所说的垄断,通常是指不完全竞争中的寡头垄断,即在一个行业中只有少数几个卖者,它们的产量占整个行业的绝大部分,它们之间具有决策上的相互依赖性。现实中的所谓垄断行业,主要是指这些寡头垄断行业,如通讯、电力、民航、石化、银行、钢铁、汽车等。本来,如果没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因素,寡头间的竞争完全可能达到“白热化”的程度,使寡头垄断的竞争性与垄断竞争并没有什么两样。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在寡头垄断这一市场结构中,厂商为了获得和维护自己的超额利润,会采取一切正当的和不正当的手段,以求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性保护。上面提到的寡头垄断行业,有些属于自然垄断,如通讯、电力;有些则属于规模经济,如汽车、钢铁。但在现阶段的中国,无论自然垄断的寡头,还是规模经济的寡头,大多具有政府管制保护,以致都有行政垄断的背景。因此,如果说当下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主要是反自然垄断的话,那么,当下中国的反垄断,是以反通过行政手段设置的行业进入壁垒即行政垄断为主的。 除少数维护公共利益的进入壁垒是必需的以外,现存的大部分行政性行业进入壁垒,是仅仅有利于垄断厂商,而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对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要素自由流动有极大的危害。我们要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一方面通过反垄断立法,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政府改革,规范政府职能和行为,对行政性行业壁垒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管理。(作者为上海大学教授) 相关专题:新民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