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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呼之欲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7:26 观察与思考

  -观察记者 袁华明

  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人们开始更加关注禁毒工作的长效机制。据悉,中国有关部门去年起就着手制定的《禁毒法 》已列入本届中国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禁毒法初稿已形成,相关条款正在论证中。

  早已列入立法计划

  早在2004年初,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相关人士就表示,中国将力争在2006年颁布实施《禁毒法》。当时 的主要背景是禁毒法已列入当届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力争于2005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颁布实施 。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的罗锋表示:“要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以适应禁毒工作的长远发展。”

  来自公安部禁毒局的消息称,禁毒立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 》精神,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工作作为基本国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 机制,有效解决打击毒品犯罪、禁毒宣传教育、禁吸戒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加强禁毒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是综合解决中国毒品问题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中国政府为禁绝 毒品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作出了不懈努力。针对吸毒人数持续增多、毒品犯罪问题日趋严重的形势,中国公安部门和国务院 法制工作办公室等部门2004年起开始了禁毒法立法的调研、起草等工作。

  另据介绍,自1990年起,中国陆续颁布了一些禁毒法律法规。然而,随着国内外毒情形势的变化,目前应用的法 律法规已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譬如,现行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存在着弹性较大、缺乏量化规定等问题,而地方条 例对打击跨区域的毒品犯罪也有局限性,除云南、四川等地制定了各自的地方性禁毒法规,很多省市的现行法规落后于禁毒工 作的需要。

  因此,在全国人大2006年的立法计划中,已经将《禁毒法》列入立法计划,预计今年晚些时候将适时出台。《易 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也已陆续出台。

  为禁毒斗争提供制度保障

  正在起草的禁毒法涉及内容很广泛,包括禁毒社会防范与综合治理、禁止吸毒与戒毒康复、禁毒工作保障、禁毒工作 的监督与奖惩、禁毒国际合作、禁毒法律责任等十几章。主要解决长期制约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以及在 打击毒品犯罪、禁毒宣传教育、禁吸戒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谈到这部法律的作用和意义时,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李宪辉说:“《禁毒法》将在禁毒工作中产生很深远的影响 ,对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都有好处。对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案、依法行政、提高人权保障水 平,对建设法治国家都会有重要影响。”

  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助理姚建龙博士也认为:“当前,禁毒工作实践中所面临的组织机构不统一、三 种戒毒方式不协调、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矛盾与困难急需立法解决,上海禁毒社会工作模式等成功经验也需要立法确立和推广。 而禁毒立法的不完备与滞后性,已经成为制约禁毒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这种状况急需改变。加强禁毒法制建设绝不能满足于 现有禁毒法律法规的零敲碎补,而应当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整合性的、针对性的、前瞻性的《禁毒法》,以消除现有禁毒法律 体系所存在的不合理、不协调、矛盾冲突,甚至违反《立法法》等违法现象,以适应当前禁毒工作实践及未来发展趋势的需要 。”他还表示,依法禁毒,制定统一的、综合性的禁毒法律,是各国禁毒实践中最重要的成功经验之一。例如德国早在192 0年12月就制定了《麻醉品法》,这部法律多次修订,迄今仍然生效,在德国禁毒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了重要的 作用。美国则早在1914年就制定了第一个全国性的禁毒法—《哈里森毒品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成为美国禁毒史上的里程 碑。

  吸毒是否入罪成争议焦点

  一些全国

人大代表纷纷提出设立吸毒罪,从而使这一话题成为争论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博士表示,目前我们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当中,吸食毒品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它 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按照我们国家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以下的一系列规定,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行为 ,是犯罪行为,当然还包括非法持有毒品,包括强迫他人吸毒,诱导或者欺骗他人吸毒等等这样的行为也是犯罪。他说:“理 论上的根据很清楚,吸食毒品只是事关个人选择的事情,是个人处分自己权利的问题,就好比自杀一样,历史上很多国家把自 杀也作为犯罪来规定的,但是现在发现若要对这种行为定罪,一是没有必要;第二,它没有效果。所以现在对于自杀也好,包 括很多比如

同性恋、自愿堕胎、吸食毒品,都只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所以不能定罪。”

  而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杨鸿台教授则认为:“根据我们国家现在吸毒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人数的增加可以说 速度是很快的,由于没有这个罪名,也许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吸毒者,包括准吸毒者,甚至于包括社会大众,认为吸毒充其量不 过就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可能在严重性方面,造成一种认识方面的轻视。我个人的想法或者建议而言,还是主张设 立吸毒罪为好。”

  杨鸿台认为,“按照现行的法律也好,法规也好,惩处的力度来看应该说是偏轻。现实社会很复杂,实际上既存在着 诱骗、胁迫、强迫他人去吸毒,也有在胁迫、诱骗、强迫的同时自己也吸毒。还有就是说从吸毒者的本身来说,我们现在一般 把吸毒者视为受害者,视为一种病人,从绝大部分的吸毒者来看是这样的。但是我不排除极少数的吸毒者当没有毒资供他吸毒 时怎么办?就偷、抢、杀人放火,从原来的受害者变为加害者了。所以我想,初期吸毒的人,可以说一般是受害者,但是发展 到中期,特别是发展到中晚期以后,他不光是受害者,也可能成为加害者。”

  当然,也有人设计了一种新的惩戒方式,就是设立吸毒罪,但分不同情况处理,据称这是参照了国外的一些做法。“ 国外目前关于吸毒者如果被判刑之后,怎样受到法律的处律?一般可以分成三种情况,第一,吸毒者就是罪犯,就得关起来。 最严重的是新加坡,凡是有这方面毒品犯罪行为的,格杀勿论。此外可能

土耳其五年的判刑也是比较重的,这就完全按照刑法 的条款规定来加以处置,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只要一吸毒就是犯罪者,但是只要吸毒者自首,并主动地接受治疗 ,事后警方才发现,便可以不拿他们治罪;第三种就是,当一个吸毒犯在接受法官判刑的时候,有点像缓期执行或者监外执行 ,法院可以拿吸毒者的治疗期限来顶他们的徒刑期限,等到吸毒者治疗好了,他们的期限就结束了,这样就比较灵活一点,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杨鸿台教授也支持这一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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