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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与企业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1:1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易立青

  本文背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曾颁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

  由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等44项涉税审批项目被取消行政审批,企业自主权增大,
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降低 经营成本,增强竞争力。

  为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务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管 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国务院取消的44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由事前审批 改为事后稽查。由于稽查力度加大,企业操作不当容易造成偷税,遭受处罚。这使企业涉税风险增大。

  针对《行政许可法》实施给企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企业应积极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并聘请税务律师提供税收筹划 方案,防范涉税风险。

  部门规章无权设立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同时,《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 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而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 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国务院各部委颁布部门规章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利。

  税务总局:从事前审批到事后稽查

  由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设立了许多行政许可,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在2002年 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再次决定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 下放管理层级47项。

  经过统计,一共有44项涉税审批项目被取消行政审批,6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被下放管理层级。

  44项被取消行政审批的涉税项目主要有: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计算缴 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损失审批;外国企业列支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审批; 外国石油公司开采油(气)田在合同区块之间结转勘探费的确认;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 借款利息列支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审核;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改变审批;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低 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核准等等。

  6项被下放管理层级的税务项目有: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家税务局实施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下放由地(市)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企业)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管理;企业技术改造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下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实施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 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下放由上海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管理。

  为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务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2004年6月~8月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发了一系列关于 出口退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营业税、资源税、金银手饰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等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述文件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务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 审批项目取消后,税务机关应着重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 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手饰消费税行政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金银手饰消费税纳税人的 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从以上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务院取消的44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稽查 。

  企业:影响与对策

  国务院取消44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企业自主权增大。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降低经营成本,增强竞 争力。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务院取消的44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稽查,其稽查力度明显加 大。企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造成偷税,遭受处罚,因此企业涉税风险增大。

  同时,鉴于以上两点原因,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难度增大。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洞悉《行政许可法》实施给企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深刻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和 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透彻理解财税差异的基础上,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抓住先机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降低经营成本,增强竞争力。

  目前,提供税收筹划方案的机构和人员很多,比较而言税务律师是最适当的税务顾问。因为税务律师既是注册税务师 又是律师,税务律师既精通税务鉴证业务又精通法律。因而税务律师能准确判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提出恰当的防范措施。

  再加上律师协会为律师执业投保,律师执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此税务律师提供的税收筹 划方案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对企业有很好的保障。

  (易立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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