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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体罚为什么禁而不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1:1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高小岩(北京崇文区法院法官)

  大多数家庭悲剧的发生都不是偶然,也许在陶力开始大声斥责训骂或第一次扬起手臂时就已经注定了小陶日后惨死于 棍棒之下的命运,惨剧的发生令人震惊,惨剧的背后更令人警醒。

  10岁儿子只因贪玩儿没完成作业,就被亲生父亲毒打致死,这事儿听上去像天方夜天谭,但它却真实地发生了。当 人们带着悲愤、同情、惋惜等各种复杂的情感对陶家父子俩唏嘘慨叹之时,我们更需要把冷静理性的目光投向这起惨剧的背后 。

  这个结局看似极端的个案,绝非个别和偶然!在它的背后是中国当下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家长体罚子女的客观现状,陶 力对待儿子的观念、态度及管教方式,也只是中国千千万万个家庭的一个缩影。

  在现代法治国家,对身体和自由的惩罚权归国家所有,私人原则上没有惩罚他人身体的权利,父母亦无权对自己的子 女进行体罚。我国的《宪法》、《刑法》、《未成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保护。 家长只有教育管理孩子的权利,而没有体罚孩子的权力。任何侵犯孩子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这 是在法律条文中国家对家长体罚子女的明令禁止。

  但是这样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在现实中得到了有效地执行,纸面上的法是否真正转变为了行动中的法?我们不难发现, 现实中除非家庭体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或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如将孩子致死、致伤、致残),父母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在 一般情况下,家长在一定范围内的一般性体罚行为(如轻微打骂)是不会受到国家执法机关的干涉和进入司法程序的。即使是 有人要求相关部门出面干涉,家长的体罚行为也往往能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同情和谅解。

  在现代我国虽然在立法上禁止家庭体罚,然而现实中对一定限度内的体罚却存在着容忍默许的态度。从社会化过程中 国家和家长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可以窥见其中的某种原因。国家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化,对其灌输共同体得以存在和延续的意 识形态、道德观念、行为模式,以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而国家又不可能独立实现这一社会化目标,或者更确切地说国家不 可能在一对一的情况下提供这种制度供给。种种因素决定了这一社会化的任务大部分是由家长来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家长 实际是国家的代言人和化身。国家和家长之间的这一关系为国家对待体罚的态度埋下了伏笔。

  事实上在任何情况下家长实现教育目标的手段都是稀缺的:要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教育,要么以具有强制力 的体罚强迫其合作。在两种手段之间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化者对待被教化者的态度。

  我们的社会在未成年人问题上更重视其身体不成熟、理智不健全、心理机制不完备等特点,而忽视了其基本的社会需 求和主观能动性,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独立、自主、自尊。如果将未成年人看作一个“准人”,那么我们过于注重“准”的因素 ,而忽略了“人”的本质。这就导致在家庭中孩子似乎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往往将自己的意志和价值标准强加给子女,并 没有将其作为一个平等主体来关照其需求和愿望。充满家庭温情的地方往往是最残酷最隐蔽地扼杀孩子的理性和独立人格的地 方。同时也导致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形象仅仅是一个被动的、受保护的对象,而不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受尊重的权利主体。内 在观念的驱使和外在制度的缺位无疑是造成家长选择体罚的原因之一。

  从两种教育方式的条件上讲,说教对作为教化者要求的条件较高,体罚却很低。前者普遍要求家长自身具有一定的知 识条件、心理条件和语言表达能力。在中国素质教育还没有真正成为社会教育的主体时,教化者本身的知识条件往往是缺乏的 ;当今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生存压力增大,成人的心理问题实际上也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至于语言表达能力更是 对广大家长的一种苛求。

  从两种教育方式的成本上讲,说服教育的方式需要教化者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的投入,而体罚的方式则短平快,成本极 低。从两种教育方式的效果上讲,说教方式重视长期效果,收效好,但见效慢;体罚方式虽副作用大,但短期效果明显,至少 在表面或一定程度上能得到被教化者的合作。

  家庭体罚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当下中国,家庭、学校、社会、国家都要 更新观念,明确职责,承担起培养未成年人独立、自主、自尊等优秀品质的任务,同时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塑造人格健全、思想 独立、心智成熟的社会人的教育机制和法律机制。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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