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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诉争:四载遗产案落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1:13 《法律与生活》杂志

  特约记者/刘宪明

  70多岁的马老太太将儿媳孙女告上法庭,经过4年诉讼,终于得到儿子的56万元遗产,这与预期的数额差距很大 ,但老太太表示,钱得多得少关系不大,就是要讨个公道,而且,亲情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事实。

  2006年3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马老太太诉儿媳、孙女遗产继承纠纷一案做出再审调解,至此,这 起走过了一审、二审与再审的长达4年之久的遗产诉讼终于画上了句号,马老太太最终得以继承儿子遗产56万元。

  丧子后财产继承起纷争,七旬老太无奈告儿媳

  马老太太是位普通的家庭妇女,丈夫去世得早,老太太含辛茹苦地将几个子女拉扯大。现儿女们都成了家,对老人很 孝顺。小儿子李仁利结婚后,帮着丈人做买卖,生意越干越大,成立了集团公司,小儿子在丈人的公司里也当了负责人,经济 收入不少,马老太太很是欣慰。

  然而,2000年6月26日,李仁利因车祸突然去世了。噩耗传来,老太太十分悲痛,精神和身体受到很大打击, 不久,老人犯了高血压、心脏病住进医院治疗。失去了儿子、也失去了一份赖以生存的生活费来源,再加上住院治疗,马老太 太的经济上发生了困难。

  马老太太找小儿媳章秋敏提出继承儿子遗产,却遭到儿媳拒绝。儿子去世,儿媳和章家人一次也没来看望安慰,老太 太本来就很生气,而协商继承儿子遗产他们又这么无情拒绝,马老太太感到很寒心。“我要的是我儿子的遗产,是我一个没工 作、没经济收入的老婆子理应获得的财产,他们为什么不给?”

  协商不成,只有打官司来解决了。70多岁的马老太太从来没有打过官司,从没进过法院,可现在竟要与自己的儿媳 打官司,而且,从律师那里知道还要将自己曾从小看护过的孙女也列为被告,这是法律规定的。老太太犹豫了,告儿媳是因为 她太绝情,可孙女是老太太从小带着长大的,祖孙俩感情很好,马老太太担心将孙女列为被告,孙女会恨奶奶。亲情和道义从 一开始就在老人心里发生着矛盾冲突。

  犹豫再三,直到2002年6月,马老太太才向法院递了诉状。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于2002年6月24日受理此案 ,这离两年的诉讼时效期满仅差两天。

  集团董事长自曝内幕,女婿名下股权是假

  小儿子和儿媳妇有多少共同财产,其中哪些是儿子的遗产,马老太太并不知底细,根据她聘请的律师的调查,得知截 至李仁利死亡之时,分别登记在章秋敏、李仁利名下的股票价值人民币319180.72元,李仁利名下桑塔纳轿车一辆, 章秋敏处理该车得款30000元,同时获得车损赔偿款60000元。另根据当时工商部门出具的资料显示,在1996年 11月,李仁利的妻子章秋敏向李仁利岳父出任董事长的集团公司投放资金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5%的股份, 1996年10月,章秋敏名下的50万元又投入到该集团名下的另一五金公司,占公司注册资金比例10%的股份。根据我 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述股份虽然在章秋敏名下,但应为章秋敏与李仁利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子女、父母有平等 的第一顺序继承权,因此,马老太太有权继承儿子李仁利全部财产的1/3。如果马老太太继承了儿子李仁利的股份,她就可 以出任该集团的董事,但根据《公司法》,此要求必须经该集团其他董事的同意,如其他董事不同意,他们应出资购买马老太 所继承的公司股份。

  马老太太不懂什么股份、股权,但她清楚记得自己小儿子从1987年就帮其岳父做买卖蹬车送货,这么多年一直帮 助其岳父,买卖越来越大,成立了集团公司,儿子在公司里也是一个负责人,这么多年了,他不能白干了。

  2002年8月15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交换证据中,现集团董事长——章秋敏 父亲的一份证人证言,令人为之一惊。

  章秋敏的父亲以董事长的身份出具了一份“我的几点说明”,说明中称,他于1987年由农村来天津创业,至19 96年共拥有四个私营企业。他在1996年,注册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房地产公司,将举债在建工程和赊销货物作为“注册 资金”成立了现在的集团。在他妻子和3个儿子谁也没有真正投资的情况下,将他们增加为投资人,他们始终没有履行股东的 义务,更没有股东的权益。公司的一些文件上的签字也是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员工代签的。“我之所以这样做,是因 为这些股份本身就是‘虚’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说明书中还称,“我女儿1987年与李仁利结婚,后来,李仁利 从原单位下岗,便来到我的企业上班,我没有拒绝,但始终没能得到企业和员工的认可。看到他们婚姻不稳定,所以我早有我 的安排。今后如果真有了500万元也只能给我的女儿和外孙女,不能作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章秋敏名下的股权是真是假,成为原、被告双方诉争和案件审理的焦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 不能证明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况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

  被告章秋敏占有的自己名下及李仁利名下市值319180.72元股票属被告与被继承人李仁利夫妻共同财产,其 中1/2份额为李仁利遗产,应由原、被告三人各继承1/3份额,因此,被告章秋敏应给付马老太53196.79元股票 折价款;李仁利生前名下轿车,经折旧计算后,章秋敏应给付马老太太10000元。另外,章秋敏占集团7.5%的股份和 五金公司10%的股份,经查确定不是真实的,因此不能认定该两项财产为被告章秋敏与李仁利共同财产,马老太要求对此财 产继承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原告马老太负担67000元诉讼费和4000元鉴定费。依一审判决,马老太太一共能得到6 3196.79元,可一审的诉讼费、鉴定费就交了71000元,这一审官司显然是“败诉”了。

  婆媳诉讼大战迭起,焦点对准股权

  老太太的大女儿李仁荣是马老太太的委托代理人,据她称,马老太太知道一审结果后,嘴上说人家财大气粗,有权有 势,咱斗不过,就认了吧,可心里十分委屈,认为法院判得不公,儿子这么多年就白干了,很是冤枉,经常暗自流泪。

  2003年4月15日,李仁荣去法院领取一审判决书。回家后,她把自己关在屋里看着一审判决书,反复想着要不 要上诉,官司还往下打不打?要上诉就得交近7万元的诉讼费,就得动用自己为儿子准备买房子的钱,这可又是一笔不小的数 目。可上诉能否改判,她一点把握也没有。

  此时,马老太太给女儿打来电话,在电话那头哭着告诉女儿,章秋敏那边已经派人来勒令她搬出房子了,而这让李仁 荣下定了决心,“上诉打二审官司”。

  2003年4月18日,章秋敏向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李仁利承租的公有住房由其继租,要求马老太 太搬出。马老太太接到河北区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后很是气愤。老人讲:“我住的房子与儿媳没有关系,她没在这房子上花一 分钱,她凭什么要继租我这住房。”马老太太提出反诉,婆媳之间诉战升级,公堂之上争议迭起。

  该房屋继租纠纷案原告章秋敏诉称:1987年与李仁利结婚后,夫妇两人一直与马老太太居住在一起,后由于拆迁 通过置换买了这套房。我们夫妇拿出4万元用于支付该房款和装修费。

  马老太太反诉原告理由是:1998年,我用本人原两间私房拆迁费84000元和我女儿资助的20000元,通 过置换从原该房承租人手中购置诉争之房。因本人年老不识字,在办理承租权过户时,是由我女儿和儿子去办理的。儿子未经 我同意,擅自将该房承租权办在他名下,但该房一直由我居住。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由本人承租诉争之房。

  河北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双方诉争之房,是原告之夫李仁利生前承租的,但该房确系被告马老太太利用原住房 拆迁安置费置换形式购置。原告虽主张与被告共同出资置换的房屋,但其不能举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自1998年2月该房 办完过户手续,原告夫妇从未在该房租住过,是被告马老太太一直居住至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诉争房屋由 被告马老太太承租居住。房屋承租纠纷偃旗息鼓。

  对财产继承纠纷案的一审判决,马老太太于2003年4月22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其委托代 理人顾飞天律师提出上诉理由:原审法院以主观推定为依据,确认章秋敏没有在集团公司、五金公司投资和占有股份致使遗漏 被继承遗产,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属认定事实错误,在本案中,被继承人财产涉及《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但原审法院 未适用《公司法》属适用法律不当。

  2003年8月15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上诉人认为章秋敏在集团公司及五金公司的投资比例为人民币500 万元和50万元,其依据为上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文件中有章秋敏签名并加盖印章的材料。然而,投资是将个人 所有的资产投放到经济实体中的行为,在这里“个人所有”应是关键。不论其资产取得的来源或方式如何,只有取得所有权后 ,才可能有投资行为。现经审计证明章秋敏并未向企业以货币资金和实物出资,章秋敏也未在企业中行使股东权利和享受股东 权益。从证据上看,章秋敏之所以成为集团公司及五金公司的“股东”,乃系章秋敏之父章家铭在成立企业时虚设投资人所致 ,因此,章秋敏在集团公司及五金公司的投资不能确认,李仁利的遗产中亦不包括该财产。关于上诉人认为应适用《公司法》 的问题,现不能证明章秋敏系集团公司及五金公司的“股东”,故适用《公司法》调整本案,亦属理由不足。天津市第二中级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年再审之路,调解结案仍重亲情

  财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共交了13万多元的诉讼费,终审判决即可执行,马老太太将承受最不利的结果。二审 再申诉,这官司还能打下去吗?马老太太的大女儿感觉希望很渺茫。而马老太太不懂法律程序,只认为二审法院判得仍是不公 ,还要去找法院,还要接着打官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马老太太和其大女儿家分属三个区,之间路途遥远,70多岁的马老太太要去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得女儿陪着去。女儿也有工作,也有一家人需要照顾,若不陪老人去,老人就与女儿哭闹。马老太太的执著带动了大 女儿,在两年零三个月的漫长时间里,马老太太和大女儿10多次往返于二中院信访接待科、审监庭,要求再审。

  2005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对该案的再审受理书。

  马老太太继续聘请顾飞天律师作为再审案件代理人,顾律师抓住该案股权这一最大争议焦点,明确提出:根据我国《 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公司的建立及股东的真实投资情况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一、二审法 官却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股东投资情况于不顾,而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登记的合法性,显然违反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6年3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过法院办案人员和双 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努力,3月24日上诉人马老太太、被上诉人章秋敏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章秋敏与李仁利名下市 值319180.72元的股票归章秋敏所有,章秋敏同意给付马老太太该股票折价款53196.79元,章秋敏同意给付 马老太太李仁利生前名下轿车折价款10000元,同意一次性给付马老太太人民币50万元。这起历时四年之久的财产继承 纠纷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马老太太依协议较一审判决获得的遗产数额多出了50万,可依一审原告方律师查证的有关资料,儿子儿媳投资于集 团公司和另一个公司的股权及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加上两公司自2000年以来应派发的红利,马老太太可继承财产将近 200万元,或者可以此股权当公司董事,与50万元还相差很大。马老太太对此表示:“我活了一辈子,70多岁了,这钱 得多得少关系不大,我要的是讨个公道,要的是正义得到伸张。被告终归是我的儿媳,我的孙女,是一家人,尤其是孙女,在 打官司期间还偷偷两次来看奶奶。”老太太也很想孙女,见到十六七岁的女孩子就仔细看。老人表示钱财终归是身外之物,亲 情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不要在孩子的心灵上留下阴影,“孙女永远是我的孙女”。

  (文中人物系化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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