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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被砸塌 子死妻伤上庭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1:14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彭玉冰

  搭建厨房紧挨学校围墙,天下暴雨墙塌母子伤亡;是人身侵权还是不可抗力?

  2006年4月12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华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的原告是一对年 轻夫妇,丈夫魏某推着下身瘫痪、坐在轮椅上的妻子赵某,走向法
庭原告席就坐。他们的表情显得非常悲痛。记者注意到,被 告是三家单位,分别是双流县万安初级中学、双流县万安乡中心小学和成都市华新住宅安装工程公司。原告和被告各自委托了 一至两名代理律师。因此,原、被告席上的阵容显得非常庞大。

  祸起萧墙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林成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小燕、人民陪 审员龚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小刚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以下简称“原代”):诉讼请求: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因儿子魏世杰被三被 告共同侵权至死的人身损害赔偿款项,共计273630元人民币。第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代理人诉称,2005年7月2号下午5点左右,当时天下着大雨,原告之一的赵某正带着儿子在家中厨房做饭 ,突然,厨房墙外的双流县万安初级中学围墙轰然倒塌,压垮了赵某家的厨房,将正在厨房做饭的赵某和儿子魏世杰砸倒在地 。原告家人急忙把生命垂危的母子俩送往医院抢救,但原告的儿子魏世杰,仍然于第二天凌晨4点离开了人世。原告赵某虽幸 免于难,但至胸部以下,全身大面积终生瘫痪,并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其后半生只能在轮椅上度过。

  原代:丧子之痛,加之终生瘫痪,使赵某夫妇顿感万念俱毁,生不如死,经家人苦苦相劝,赵某才顽强而艰难地活下 来,至起诉日,她仍在华西医院接受治疗。

  原告代理人说,事后他们查明,这次事故中倒塌的围墙,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双流县万安初级中学。

  原代:该围墙系普通红砖墙,修建于魏世杰家厨房后的土质陡坡上。在修建时,没有与早已经修建好的魏世杰家厨房 保持安全距离,并没有对坡体墙基及围墙采取加固安全措施。该校甚至将紧靠围墙内的停车篷、排水沟、彼邻围墙平行开挖… …

  原告代理人认为,正是由于围墙所有人第一被告双流县万安初级中学,在修建围墙和挖排水沟时,没有尽到安全防护 的注意义务,对围墙、排水沟在事发前,已经出现的多处大面积开裂、风化现象熟视无睹,不积极修补,管理修膳,才导致了 大量雨水渗漏,墙基疏松垮塌,造成人员伤亡。

  原代:在本次

安全事故中,该围墙所处土陡坡坡底,是双流万安小学修筑的一排高约一米左右的固坡坎(保坎)。

  原告代理人说,当年,万安乡小学修建校园,征占了当地居民的住宅,后来,万安镇人民政府为这些居民重新指定了 修建住宅的土地,由万安乡小学负责平整土地。万安乡小学为了防止紧邻这片住宅土地的山坡坡土下滑,修建了高一米左右的 固坡坎(也称挡土墙)。

  原代:但该保坎并不具备安全性能,其存在管理缺陷,致使天下雨倒塌,并与倒塌的围墙一起冲击、碾砸魏世杰家的 厨房,是导致该次安全事故的侵权共因。

  原告代理人认为,作为本案的第三被告,成都市华新住宅安装工程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原代:华新公司是该围墙的设计施工者,由于该围墙属于人工构筑物,其存在明显设计、施工缺陷。因此,三被告在 本次安全事故中,作为共同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灾造成人祸?

  审:下面由被告四川省双流县万安初级中学就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第一被告四川省双流县万安初级中学代理人认为,本次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万安初级中学不存在围 墙质量不良和管理不善等过错行为。

  万安初级中学代理人说,事故发生地在围墙以外;围墙以内的区域才属于学校的管理范围。围墙以外的地面固坡保坎 ,是万安小学所建;倒塌的厨房,是原告赵某的父亲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由于自然灾害导致万安小学建筑的地面保坎垮塌, 才拖动万安中学围墙倒塌,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被告万安初级中学建议法庭根据本案实际,按《民法通则 》第132条的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判决原告的损失,由原、被告各方进行合理分摊。

  审:下面由被告双流县万安乡中心小学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答辩。

  第二被告万安乡中心小学代理人辩称,万安乡中心小学于2003年6月修建完保坎(也就是挡土墙)后,已经把所 有权交给了双流县万安镇十桥十社,其管理权已经不属于中心小学。因此,中心小学对本次事故,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审:下面由被告成都市华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答辩。

  被告(工程公司):该围墙修建于2003年10月,当时是按常规方法修建。答辩人在该围墙修建过程中,不存在 设计、施工缺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27万赔偿款多不多

  由于三被告对两原告索赔项目及27万元的赔偿额存在较大意见,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就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和 事实依据,以及原告请求赔偿的计算标准等,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举证质证。为了进一步了解事情的真相,审判长还就原告的 厨房是否是合法建筑、原告儿子魏世杰的死亡原因、丧葬费的支出、挡土墙的所有权、学校围墙的高度等,询问了原、被告双 方。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应当围绕死者魏世杰死亡原因,以及三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怎 样承担自己的责任,三被告是否是连带责任,双方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否存在过错,原告,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

  原代:针对本案的事实和具体情况,原告发表以下辩论意见。第一,三位被告应当对本案承担侵权过错责任。原告不 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原告代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认为:

  原代:在本案中,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三位被告均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出他们 没有过错的证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在本案中,三位被告应当对围墙这一人工建筑物的倒塌,承担过错责任。同 时万安小学对保坎的倒塌也应承担维护、管理不力的侵权过错责任。华新公司在设计、施工该围墙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过 错,在原告暂时居住的厨房已经修好的情况下,该围墙没有与其保持安全距离……

  原告代理人说,被告华新公司在修建围墙时,原告曾向围墙所有者万安初级中学提出,要求被告围墙应当远离原告厨 房一米以外,但是:

  原代:双流万安初级中学仍然没有听从劝阻,将围墙修建在其厨房之后的土质陡坡之上,设计的该围墙的厚度以及高 度都没有符合安全的标准。它的围墙高达三米,而离厨房只有一米,如果围墙倒塌,肯定会压砸该厨房。我们认为,华新公司 在设计上存在严重的安全瑕疵。

  原告代理人认为,第三被告华新公司在施工时,没有尽到安全勤勉义务,没有巩固坡基、深挖墙基,并且排水沟彼邻 围墙开挖,导致了本案惨剧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过错责任。

  审:现在由被告万安初级中学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

  被告(万安初级中学):本案中造成原告之子魏世杰死亡,应属于客观自然灾害所致。

  被告万安初级中学代理人辩称,他们出示的万安初级中学的地形图、双流县气象局证明,以及村镇房屋产权证书等证 据,充分证明了:其一、事发当时,正逢天降罕见大暴雨超过了常规气候,引发山洪雨水超过了100多毫米,冲毁万安小学 所建的挡土墙,拖动万安初级中学围墙倒塌,已非人为力量所能控制;其二、万安小学所建挡土墙的高度,本身就高于原告违 法搭建的厨房,就算没有挡土墙上的围墙,挡土墙垮塌,同样会压塌原告家的厨房。

  被告(万安初级中学):发生这个不幸的事件,并非是本案被告万安初级中学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所致,而是属于自 然灾害条件所致。

  审:被告万安小学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

  被告万安小学代理人辩称,他们不是挡土墙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被告华新住宅公司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

  被告(华新住宅公司):成都市华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该围墙的修建者,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施工缺 陷,所以没有任何的过错,从而对该事故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也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原、被告最后陈述完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原意调解,原告同意调解,被告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另行 择日宣判。

  记者笔记:旁听这起案件,心情非常沉重。一场暴雨过后,原告原本幸福安宁的小家庭,就这样,在学校围墙的轰然 倒塌中毁掉了。丧失儿子之痛的原告赵某,拖着终生瘫痪的身体,从医院坚持来到法庭,庭审中她眼里一直含着悲伤的泪水。 休庭后,她丈夫魏某告诉记者,这次诉讼,仅是他们起诉的第一起官司。在这次围墙倒塌事故中,受伤的还有他的岳母,也就 是本案原告赵某的母亲。等赵某和她的母亲伤势好一点儿后,她们还将打第二起赔偿官司,被告仍然是本案的三家被告。

  (本栏目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现在开庭”联动报道)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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