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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对"天灾人祸"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36 石家庄日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始于自2003年5月。该法律草案共7章62条,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加大官员问责力度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并造成损害的;

  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事件的。

  警方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草案还规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反恐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为地方政府设置7条“高压线”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

  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至少罚5万

  草案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未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

  草案还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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