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假药事件的法律账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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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1:05 法律与生活 | |||||||||
本刊记者/赵晓秋 我们开出一份“齐二药”假药事件的法律账单,权威专家逐一给予详尽解读。 2006年4月22日至30日,在广州市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简称“中山三院”)住院的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 出现11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该院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发现这些
截至6月3日,有关方面已确定“亮菌甲素”假药致死的病人为10人,但由于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是否还有其他 的人员损伤及死亡情况仍未确定。5月下旬,广东“齐二药”假药案的理赔工作已经开始,医院级别的医疗鉴定基本完成,正 着手进行省级医疗鉴定。近日,“齐二药”假药案件已正式移交当地公安部门,涉案的药品采购、保管、检验等有关人员已被 警方采取措施。 至此,“齐二药”假药事件会怎样善后、受害者的权利如何救济、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面临什么样的处罚等问题引起了 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5月30日,本刊就上述法律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的卫生法专家卓小勤教授以及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的毕文强律师, 请他们为读者梳理了“齐二药”假药事件的法律问题。 中山三院有无责任 法律与生活:假药事件的消息传出后,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普通百姓关注自己和周围的亲友是否服用涉案药品。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您对该事件是何时开始关注的?最让您担忧的是什么? 卓小勤:我先是通过电视新闻知道这一事件的,后来又上网查看了一些相关报道。作为一名卫生法律专业人士,最让 我担忧的是这一事件暴露出的制度缺陷,如果再不亡羊补牢,病人用药将无法保证安全。 毕文强:这件事见报后,作为律师,第一反应就是这是一件严重的刑事案件,但随后更多的想法并不是这一刑事案件 本身应当如何处理,因为在法律上这是比较明确的。让我担忧的是,这件事情背后暴露出的问题,一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没 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在利益面前,生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二是诚信缺失已经到了危及社会正常道德底线的程度。药品和 食品是涉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用品,食品出问题已经屡见不鲜,对人身的损害程度不一,但致命的还不太多;药品出问题,出现 危害身体甚至生命危险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法律与生活:5月21日,广东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随着多数假药使用者损伤鉴定的完成,整个理赔工作 已经开始。而随着调查的深入,已越来越明显地看到,广州市中山三院并无直接或间接责任,理赔工作也许会由假药的制造者 负责。对于这种说法,您如何评价?您认为中山三院在这次假药事件中担负责任吗? 卓小勤:我同意中山三院并无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说法。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 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 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在本案中,中山三院属于“产品的销售者”,因此,受害人可以起诉中山三院,也可以起 诉“齐二药”,还可以将中山三院和“齐二药”一起告上法庭。但是,本案如果只起诉中山三院,一些重要事实将无法及时查 清,这样不利于惩戒和追究造假者的责任。 毕文强:这里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如果现在仍然有药店或者医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的,其行为也已经触犯了 刑律。在此之前,我认为正常销售的药店和医院一般是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造假药致死可判死刑 法律与生活:此外该事件中的王桂平、江苏泰兴化工总厂、“齐二药”等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 任?我国法律对类似事件是如何规定的? 卓小勤:我赞同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的观点:贩卖原料的王桂平将“二甘醇”以“丙二醇”的名义卖给“齐二药”, 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他伪造了相关的证件,可能构成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名。 “齐二药”则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按照《刑法》第141条第3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是给人造成特 别严重伤害的,药厂相关主要的负责人和直接人员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而药厂则可被处 以罚金。 “齐二药”的采购员纽忠仁放弃原则,变相地降低采购价格,采购假货,可能有商业贿赂行为,可能构成公司企业工 作人员受贿罪,这种罪名一般量刑是3年,情节比较轻的是3年以下,高的一般可以参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量刑。 “齐二药”的质量检验员也可能涉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没有商业贿赂行为,至少有渎职行为,要负行政 责任。药厂管理层如果存在过失,可能负的是行政责任。如果存在故意,那就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至于原料供应商泰兴化工总厂的责任则要看它跟王桂平的关系。如果王桂平的行为代表泰兴化工总厂,则工厂涉嫌生 产销售假药罪。 受害者可提巨额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与生活:“齐二药”假药事件中牵扯的责任部门很多,对于可能吃了假药已经死亡的及正在接受抢救和身体受到 影响的受害人,他们该向谁索赔?受害者在确定了索赔对象后,该怎样走具体的索赔路径呢? 卓小勤:受害人起诉“齐二药”可由中山三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就“齐二药”造假而言,侵权行为实施地 在齐齐哈尔。但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损害是在中山三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所以,受害人可以 在广州提起诉讼。 关于案由的确定,如果受害人提起合同诉讼,只能以中山三院为被告,且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假药款可以“ 双倍赔偿”,但是其数额将远远低于精神损害赔偿额。所以,我认为本案还是以“产品责任纠纷”立案为妥。 本案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其中“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我主张对“齐二药” 提出巨额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因为“齐二药”在这一假药事件中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过错程度强,侵害的手段、 行为方式恶劣,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不施以重罚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也不足以惩戒本案的造假者和其他造假者 。 毕文强:我认为,假药的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还有就是证据的必要收集,即使用药品的基本证据如发票、药方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提供假“丙二醇”的人,购买假“丙二醇”的厂家,为药品发放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 个人认为是有必要的。 假药案还是劣药案 法律与生活:现在网上有一个争论,有人认为“齐二药”并没有故意把“二甘醇”当作代替“丙二醇”,作为辅料投 入生产,因此就不能说“齐二药”故意造假,所以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劣药案,不是假药。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假药和劣药有 区别吗?假、劣之别会影响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罚吗? 毕文强:刑法的基本特点是绝大多数犯罪是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本案中,“齐二药”在药品原料上的是否存在故意, 其判断标准是厂家是否在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尽到审慎的义务,如果没有,就应当视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反观本案,在药品生 产中,从投入生产、成品、验收、检验等各环节都没有查出假“丙二醇”。应当说是厂家的失职,在主观上也是存在过错的。 所以,不是说生产人员主观上不想制造假药,就不是在制造假药,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关于假药和劣药,在性质上是有严格 区分的,假药是以假乱真,劣药是以次充好,前者是质的改变,后者是量的问题,所以,在性质上用假“丙二醇”来代替真丙 二醇,当然是在生产假药。 卓小勤:无论是“假药”还是“劣药”,都会严重损害使用者的生命健康。例如,“劣药”中的有效成分不足,会影 响疗效,严重时也会置人于死地。但是,制售“假药”的行政责任要比制售“劣药”的行政责任重一些。 《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售“假药”的,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制售“劣 药”的,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凡生产、销售假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而生产、销售劣药必须“情节严重”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会受到“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但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假药”和“劣药”划分,重要的是要看损害结果。如果“齐二药”用的不 是“二甘醇”而是其他无毒的原料冒充“丙二醇”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对病人的危害程度不重其民事责任就不重。相反 ,如果某抗菌素有效含量低而达不到治疗效果,病人因使用该“劣药”不能控制感染而死亡,该“劣药”生产者的民事责任可 以更重一些,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药厂关闭,职工权利如何保障 法律与生活: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在全国范围内查封、停用“齐二药”的所有药品和江苏省泰兴化工总 厂相关产品。“齐二药”被依法查封,《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药品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被收回,有关 嫌疑人已被“控制”或被警方刑拘。对于这样的结果,有评价说查封一家有生产能力的正规药厂的全部药品,这种禁售令其严 厉程度前所未有。您认为目前这样的处罚打击面是否过大? 卓小勤:药品质量是关系到国民健康的头等大事,对于玩忽职守制售假药的企业就应当实施重罚,要罚得它倾家荡产 、关门倒闭,要通过对这样的企业实施重罚,警示其他企业不要“重蹈覆辙”。只有这样,才能让所有制药企业重视药品质量 ,重视病人的生命健康。这样的重罚是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高度负责任,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之处。 毕文强:这里有个故事,瓜农害怕别人来偷瓜,挂了一个牌子,牌子上面写道:其中一个瓜被打了毒针。几天后,牌 子上写着:现在有两个了!这虽然是个故事,但确实说明了一个问题,即在药品中,一个产品有问题,无法排除其他产品没有 问题,因为这种几率是一样的。我认为药品管理部门的处罚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一种做法,表面上看是严格了些,但长远来看, 有利于规范整个市场的交易行为。利大于弊,原因很简单,我们可以犯错误,但不可以犯罪。 法律与生活:在媒体的报道中,我看到一个画面,就是很多“齐二药”厂的职工集聚在被查封的药厂大门外。在这次 假药事件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被忽略的这些人,即“齐二药”的员工们该怎么办?工厂关闭了,几百个人面临失业,他们 的劳动权利如何保障、如何生存? 毕文强: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但千万不应该放在一个层面上去考虑,否则,就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结果,即把几百 人的失业与几条人命放在一个角度去思考,如果得出结论,为了几百人的就业问题,可以不对药厂进行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那 么任何一个生产假药、假酒甚至毒品的厂家都可以以此为借口了。工厂的关闭,不是因为药品管理局的处罚,而是因为厂家的 违法生产和经营,这个道理要讲清楚的。这些工人是生产药品的专业人员,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专长找到工作;如果说他们的 劳动权利受到侵犯,那么侵犯他们权益的也是药厂的负责人员。厂家的员工因为药厂关闭中止了劳动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应当受到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厂家应当对这些员工进行赔偿。 卓小勤:据我了解,“齐二药”是通过转制变成私营企业的,因此,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下岗职工。 链接: “齐二药”假药事件时间表 4月22日、24日,广东“中山三院”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 4月29日、30日,出现多例相同症征病人,紧急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二药”生 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 5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来自广东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成黑、粤、陕三省食药监局(该批产 品的销售地)查封了该批产品; 5月9日,通过广东省药检所的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了该药中不应 该含有的二甘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向全国发出了对该药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通知; 5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要求各地药监 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就地查封、扣押。江苏12日要求紧急封存、停用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丙二醇; 5月17日,齐齐哈尔市警方透露,“齐二药”假药案件已从齐齐哈尔公安机关移交给广东省公安厅办理,移交前已 有包括法人代表、厂长、副厂长、采购员、化验员、技术厂长、化验室主任在内的责任人7名齐齐哈尔假药事件责任人被警方 控制; 5月2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做出拟吊销“齐二药”《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于当日凌晨将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6月下半月刊) 相关专题:法律与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