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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度假 法官指点诉讼迷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1:05 法律与生活

  文/杨文起

  分时度假这种产品,目前在我国的状况是“耀眼光环,麻烦不断”。本文作者是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法官,他以切身 的司法实践告诉身陷“分时度假”陷阱的消费者维权方略。

  “分时度假”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法国的阿尔卑斯地区,70年代起在美国兴起,并扩展到世界各地。它进入我 国的时间表应该是上个世纪末。分时度假这种产品,目前在我国的状况是“耀眼光环,麻烦不断”,其发展前景让人欢喜让人 忧。从法院审理过的案件来看,有关分时度假的诉讼,当事人经常遭遇“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分时度假,一段绚若彩虹的

神话

  “分时度假,尽享人间天堂”,这是国内某公司对自己企业产品进行宣传的广告语。有欲望才有行动,商家更坚信有 宣传才能让人的欲望更加强烈。不管如何宣传自己产品的优势与好处,在商家看来都不为过。

  在网上搜索分时度假,随时会发现这样的广告——

  全新的生活方式:拥有度假卡,会员将享受到风靡世界的度假方式。在未来的生活中,将结识更多的异地朋友,享受 不同地区的风情;诱人的价格:超值享受高档次的酒店/度假村住宿;投资理念:一次性锁定未来的住宿价格,具有投资潜力 ;一卡在手多人使用:只要持有一张度假卡,会员的全家及亲朋好友均可享受到度假的乐趣;灵活的点数交换制度:随心所欲 根据自己的需求组合安排自己的假期;完善的担保制定:专业的担保公司提供四重保证,免除会员后顾之忧;超值的附加服务 :专业的客服中心,为您的度假提供多重服务;精彩的国际度假网络:可以通过与本公司合作的国际分时度假网络,来实现自 己环游世界的梦想。

  如此诱人的广告怎能不让人怦然心动?还没有下定决心吗?接下来,广告还要告诉你一旦成为会员后,便毫无争议地 拥有了九大权能:使用权、交换权、存储/预借权、补点权、转让权、赠予权、收益权、优惠权、继承权。凡此种种,真是让 人觉得“顾客成为上帝并不是想像中的那么遥远”。真是该把握住机会,机不可失。于是当即交钱签合同,剩下的就是要行使 当上帝的权利了。殊不知,哪有那么好当的上帝?老百姓经常念叨的那句话就是“买的没有卖的精”。让我们看看这位消费者 是如何发觉自己不舒服的吧。

  《北京青年报》曾报道过,一位在大学教书的张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地铁里的一张普通的调查问卷引来莫名其妙的得 奖通知,接着是参加长达两小时的一对一推销讲座,在嘈杂的摇滚乐和燥热空气中,她签下一张分时度假合同,最终导致被划 走6.5万元人民币。当发觉上当后想退掉,对方却拿出合同拒绝退款。

  至此,我们的消费者才低下头来,想仔细看看自己手里的合同。这究竟是怎么了,难道是合同中有什么问题吗?

  专业水准,格式合同暗藏玄机

  格式合同的含义不难理解,就是由合同一方事先为重复使用而早已拟订好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作为合同的另一方没 有选择协商和修改的余地,要么照单签下,要么不签。就目前见到的分时度假合同而言,它究竟有什么“奥妙”?在合同的前 前后后究竟有哪些障眼法呢?

  一、先交钱后签订合同,或者先交钱签订合同之后,再送达相关的会员章程和会员手册,以及度假村指南等等,造成 既成事实的局面。

  张女士的例子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推销人员说得天花乱坠,说会员制如何如何好,此时马上交钱签约如何如何优惠 ,但你就是看不到正式合同的文本。交完钱之后,他们会一古脑儿地交给你一大堆材料。等你回家细细阅读醒过神来,再提出 质疑的时候,发现已经“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了。

  二、宣传归宣传,合同是合同,宣传的内容不能写进合同中。

  买的没有卖的精。任何诱人的宣传,无非有两点规律:一个是夸大,有一点好处,他会说成十点甚至更多;另一个是 欺骗,明明有一个缺陷,但他们绝不如实相告,只有靠你自己事后慢慢地去发现和感悟;而且,商家们还深谙另外一点,就是 空口无凭。推销员们描述得让你觉得如果不马上交钱简直就觉得自己是天下最傻的傻瓜,可是他们的承诺绝不会写进正式的合 同之中;而一旦交钱之后,你觉得自己还是天下最傻的傻瓜。

  三、拉大旗做虎皮,有保险公司担保就万无一失了吗?

  你不是对经营分时度假的公司心存疑虑吗?万一他们卷款逃跑了怎么办?那好,有担保公司予以担保,由担保公司提 供四重担保,这样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那就让我们看看是哪四重担保吧。

  1.保障房子跑不了

  担保公司对加盟分时度假网络房屋的有关资料和产权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将由担保公司监管该房屋产权,以保证 该房屋在30年内不因抵押、转让、出售、赠予等原因而被处置,从而保障了该房屋将会为会员提供不少于30年的免费住宿 权益。

  2.保障会员的权益不因度假网络的不存在而受到损害

  会员享有的度假权益如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组织结构、公司资金和股权结构的变化以及公司解散、破产而受到损 害,则担保公司将以现金的行式负责向会员赔偿其剩余的度假权益。

  3.保障度假房屋坏不了

  分时度假公司为保障加盟其度假网络的度假村在30年中可以为会员提供正常的使用,公司将以会员交纳费用提取一 定比例的维修基金,公司与担保公司签订了《分时度假房屋维修资金共管协议》,对该维修基金进行监管,以保障该基金不被 挪作他用或进行规定外的高风险投资。

  4.保障不超卖

  公司对其加盟的发展会员的度假村的每一个度假单元,最多将发展50个标准分时度假会员。每签署一份会员合同, 担保公司均会出具一份担保函和权益确认书,每一间住宿单元,担保公司只出具50份担保函和权益确认书。从而严格控制了 公司销售的数量,避免出现超卖的现象,损害会员的权益。

  看过上述担保内容之后,一颗悬着的心总算放下来了。难道真的万无一失了吗?其实,那些担保都是表面文章,对于 一个会员来说,真正需要的是分时度假权益的切实实现,他们所承诺的四重担保与会员自己权益的实现究竟有多大的因果关系 ?举一个最简单最直接的例子,我在某一个周末想去一个旅游景点玩,也通过公司预订了酒店房间,但是到时候却发现因为分 时度假公司与酒店因为信息传递的错误,让酒店把房间给了别人,我无处可住了,转过头来找担保公司索赔却发现担保公司根 本不会理会我。他们会理直气壮地告诉我,你所说的这些不属于担保公司的保证范围。

  四、关键条款内容上设置限制。

  “随心所欲根据自己的需求组合安排自己的假期”,这是分时度假产品最大的卖点。难道真是这样吗?只有在你交过 钱拿到会员章程之后,才会发现会员所决定入住的酒店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日(五一、十一、春节、元旦期间)、度假村所 在地的特殊节日以及重大国际赛事期间除外。对国内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除了以上几个国家法定长假之外,真不知道他们还 剩下什么可以自由决定的假期。

  “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你想到的旅游目的地,都可以入住当地的星级酒店”,真是那样吗?你只有在交完钱签过合同 之后,仔细地翻开酒店度假村指南,按图索骥地看完那个城市所在的介绍之后,才发现根本就没有公司所宣传的参加他们网络 内的酒店,甚至连那个城市也没有。

  五、违约责任不约定。

  合同是当事人自己制定的法律。合同的强制性就体现在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上。只有通过对一方当事人违约行 为的制裁,才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充分尊重合同,诚实全面地履行。但是,如果认真地分析分时度假公司制定的合同,你会发 现合同中根本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他们知道在签合同之前会员一方已经把钱送进了公司的腰包,因此会员们不会有违约行为 了,那干吗还要设计违约责任条款来约束自己一方呢?如果进一步分析,还会发现,合同宣传承诺可以订到世界上100多个 国家的酒店,但分时度假公司没有义务将人送出国,那些还没有对中国旅游开放的国家对于会员来说无异于水中望月,画饼充 饥;合同承诺可以在旺季订房间,但没有义务必须订到;同样,公司可以帮助你预定火车票或飞机票,但也不保证必须订到, 到时候还是需要会员自己去解决。

  诉讼攻略,你该怎么打官司

  面对如此专业的合同,消费者犹如陷进了一张别人早已编织好的大网。

  钱已经交到对方手中了,还能够要回来吗?找对方协商解决,他们会拿出合同说双方的权利义务都白纸黑字地在上面 写着了,我们没有任何违约之处,所以不同意退款;找有关部门投诉,那不知等到什么时候。

  还有一个途径,就是法律诉讼。可是,打官司也有很大的风险——官司打得不正确,也不一定打得赢。

  案例一: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依据不足,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2006年3月1日,李女士在交纳了93800元后,与某度假发展公司签订了《个人度假卡会员合同》。签订合 同后,李女士发现如果履行该合同会给自己造成诸多不便,于是起诉到法院,以被告不具备经营旅游服务的资质、没有旅游项 目的许可证为由,要求确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购置费93800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合同明 确写着,被告的主要义务是为原告提供隶属于被告网络内金冠级和银冠级酒店度假村免费入住的权益,而无为原告办理出境、 入境、交通、解决就餐等义务,故原告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性质为旅游合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李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置费的请 求不予支持。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合同法》第52条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情形,除非是损害国家利益、第三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具有非法 目的或者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合同才能被确认无效。那么,本案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呢?

  在本案的诉讼中,原告律师向法庭提供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认为 被告发行会员卡没有经过央行有关部门的审批和工商部门的备案,因此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实际上,根据 该《办法》的规定,虽然本案的会员卡与该《办法》的会员卡有极大的相似性,即“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 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但是最大的不同是在该《办法》中第5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发行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 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这是与本案会员卡用途最大的不同,因而不适用该行政法规。因此该会员卡的合同从《合同 法》的意义上讲是有效合同,不能随意地被确认为无效。

  案例二:要求撤销合同,理由不足,仍然难以胜诉。

  王先生在2006年1月16日,通过交纳了31000元后与某度假发展公司签订了《个人度假卡会员合同》。后 来,王先生发现被告的宣传存在很大的欺骗性,使用该卡旅游住宿时并不像被告宣传的那样优惠,而且必须提前14天预约; 另外,被告所承诺的优惠假期永远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退掉会员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 所主张的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因此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如前所述,合同确认无效有着严格的法定情形,那么合同是否就是可以随意撤销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合 同法》明确规定了撤销的两个情形是: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就本案的客观事实来看,也许存在着合同一方故意夸大虚假宣传,没有如实告知对方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合同一方作 出错误意思表示,违心签订了合同;而且合同本身也许存在着权利义务不对等,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对方把格式合同早就准 备好了,没有你选择的权利,也就是从法律事实来看,要求作为个人的一方举证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 ,从诉讼实务的角度来说,个人一方很难赢得诉讼。

  案例三:主张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达到全身而退的目的。

  孙小姐在2005年6月25日,与被告某度假发展公司签订了《个人度假卡会员合同》,孙小姐向公司支付了29 000元。孙小姐通过在2005年“十一”期间的旅游经历认为,自己办理的这个会员卡有很大问题,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 无法实现,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退卡还钱。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而且 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违约之处;但是双方所签合同的内容实质是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现原告不愿意继续接受与被 告约定的服务内容,从合同具有度假消费的特点看不适合强制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原告违约,但因双方对解除合 同的违约责任未做约定,且该行为并未给被告造成实际损失,故孙小姐要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 的合同,退卡还钱,孙小姐承担了本案诉讼费。

  点评:这次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敢轻易行使解除权,因为解除合同的代价就是要 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本案来说,由于订立格式合同条款一方的百密一疏,最终使得消费者得以全身而退,没有造成经 济上的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和介绍,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衷心地提醒广大消费者,当你面对诱惑时,当你陷入泥潭后,你应 该做到:第一,听到有很大优惠或者轻易获得巨大利益的宣传时,你首先应该想到一句老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应该 尽快让热血沸腾的心情平静下来,认真审查对方资质,不要轻信对方宣传,更不要轻易草率签约。有时候审查对方资质并不是 简单地看一看对方的营业执照,有时还需要到有关部门机构去调查核实;另外一点,合同文本一定是要先看清楚看明白之后才 能签订,一定要有一种先小人后君子的气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注意在合同的各个阶段收集和保存证据。例如,包括在订立和磋商阶段的宣传品、音像资料;在合同履行阶段 的往来信件;在争议阶段的违约证据等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6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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