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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注射死刑执行车:降低法警压力减轻囚犯痛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10:15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本报记者 成功

  6月15日,原本是一个高兴的日子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祖良,即将升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这是他中院院长任期的最后一天。

  但一则外电搅坏了他的心情,6月15日,美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今日美国》发表题为
《中国制造注射死刑执行车》的报道,文章称,中国使用注射死刑执行车,“是为了更便捷、更完整、更有效地摘取、买卖死刑犯的器官。”

  这个指责不知有什么根据,但和李祖良有关的是,李在中院院长任内对死刑执行方式进行改变。

  “遵义中院绝对不存在这个情况。”李反驳说,通过死刑执行车来摘取犯人器官是不可能的,“执行注射死刑后,死者尸体要接受殡仪馆、家属和法院三道环节的监督,不可能出现违反人权、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况”。

  李领导的遵义中院是国内首家使用大型注射死刑执行车的司法机构,李本人是这种致命而神秘机器的主要创意者和设计者。

  中国注射死刑执行车的真实情况如何?这一神秘的“杀人机器”在中国运行得如何?相比其他执行死刑方式有何不同?

  “死刑执行车”首度试水

  在遵义,这个偏僻而独特城市的中级法院,李祖良极力推动注射死刑执行车的使用。

  全球实行注射死刑的国家只有三个,除美国、新加坡外,只有中国拥有注射死刑执行车,遵义中院又是国内第一个“ 吃螃蟹”者。

  “第一个被执行者是张仕强。”李祖良回忆。外号“九指狂魔”的张仕强,因被指控杀死卖淫女和杂货店老板、强奸妇女并且预谋杀害狱警,2004年初被核准执行死刑。

  2004年2月20日,临刑的当天早上,张仕强依然不知道,一种新的死刑执行方式正在等着他。

  上午8点半,张仕强吃完“最后的早餐”,民警让他换上他最喜爱的暗红色圆领夹克衫,张仕强明白,死期到了。根据惯例,法院一般不通知死刑犯执行日期。

  在押出监区的路上法警告诉张仕强,将对他采取全新的死刑执行方式——注射死刑。期待死得“干脆”的张仕强回答很平静:“这种方法不痛苦。”

  在遵义市殡仪馆旁的刑场上,停靠着一辆由客车改装的死刑执行车。从外表上看,这辆死刑执行车和普通警车没两样,蓝白相间的车身上标注着“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车”。

  秘密藏在车内,并不宽敞的车内空间用挡板分隔成执行区、监控区和驾驶区三个部分,执行区中间是一张执行床,旁边见缝插针地布置了冲洗、存尸柜、注射泵等设备监控区的心、脑电图机和监视器用来监控死刑的执行过程。

  上午9点50分,李祖良站在这辆造价45万元的“死亡之车”前,对着刚被押出囚车的张仕强说,“希望你配合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10点整,法警用4条蓝色安全带,依次把张仕强的肩、胸、膝等部位固定在执行床上,他的脸部表情很平静。法医陈小志开始死刑执行过程中惟一的人工操作——“打通道”,即在张仕强的左臂静脉血管插上注射针头,“和平常打点滴时的静脉扎针一样”。随后,法警拿了一块黑布盖住张仕强的脸,“以免脸上表情太难看”。

  10点06分,法警轻轻按下注射泵启动开关,两支装有深度麻醉和抑制呼吸、心脏跳动的化学药剂,沿着透明的导管缓缓流进张仕强的体内。

  “只用50秒,药剂就推完了,显示屏显示心跳波动也由急渐缓。”现场观摩的一位叫唐正平的记者两眼一直盯着监视屏。

  10点08分10秒,显示屏上的脑电波变成平行的直线,“仪器显示心跳和脉搏同时停止”。经检查,法医陈小志宣布张仕强死亡,“整个过程用时130秒,张仕强平静地死去”。

  设计行刑车

  使用注射死刑执行车被李祖良当作任内着力推动的一项工作。200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推进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工作的通知》,李祖良觉得时机成熟了。

  2003年初遵义市中院向市政府申请购买死刑执行车获得批准。李祖良派人到处“取经”,均无功而返,于是他下决心和重庆金冠汽车制造公司,联合研制改装注射死刑执行车。

  “院长亲自参与设计。”遵义中院办公室主任张宗刚说。

  “为了让执行床能够360度旋转,方便死刑犯对准自动门出入,我们几次派人到重庆商讨技术细节。”李祖良说。而重庆厂家也两次来遵义征求意见,根据法官要求,在执行车内加装冲洗设备,“考虑到死刑犯因为紧张大小便失禁,弄脏执行床”。

  死刑执行车初次亮相,李祖良就招致外界的质疑。在经济欠发达的遵义,购买如此昂贵的东西,到底有多高使用率﹖

  李祖良迅速作出回应。他认为,不能简单算经济账,“要说成本,砍头最廉价最划算,但是那种野蛮的行刑方式已经被现代文明所不容。”

  据了解,在遵义建一个固定刑场要200万元,而中院辖区很大,包括14个县(区、市),“如果把各地死刑犯都押解到市区执行,无论从安全上,还是从程序上都不可行。”李祖良说,死刑执行车作为一种“流动刑场”,到当地执行死刑,不但节省成本,还有利于宣传和威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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