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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细则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6:01 海峡都市报

  

福建泉州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细则出台

  二手房个税细则出台,部分市民认为售不如租

  N本报记者 康启荣/通讯员 冯勇琦/黄秋容

  本报讯 备受泉州市民关注的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细则最终尘埃落定。昨日,泉州市地税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转让税收管理的通知》,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规定,个人二手房转让时,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所得扣除房屋原值、合理费用,税率为20%;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全市统一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这个征收率是泉州市地税部门根据省地税局授权,对泉州市的房地产市场调研测算后确定的。

  同时,市地税部门还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即:居民个人的普通住宅暂免征收;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房地产项目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别墅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

  届时,二手房交易中产生的相关税收,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市区仍将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按照“先税后证”予以过户,各县(市、区)的代征工作由当地地税部门负责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严查“攀亲”转让

  此次强征个税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是“可扣除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对于合理费用的认可,市地税相关负责人指出,“纳税人应能提供完整的涉税凭证”,否则就要按照转让收入1.5%核定征收。

  在8月1日强征个税新政实施的前几天,泉州房地产交易中心一度出现二手房突击过户的现象,单日成交量达到200余笔,甚至超过以往一个月总量。从8月1日起,二手房市场则再现低潮。

  二手房交易中,产生的个税可能有数万之多,因此一些人自然会想出一些“逃税、偷税”的办法。对一些可以预想到的避税手段,《通知》也上好了“防盗门”。

  如,交易双方申报的住房价格,会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对此,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将联系有关部门,对各区域住房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各区域楼盘交易最低参考价,并报县、区、市地税局审定。

  二手房交易时,纳税人申报住房成交价格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或者代征部门将按最低参考价,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除此,一些交易双方为免交个税,甚至出现了“攀亲”,以赠予的形式转让二手房。对此,地税部门表示,将对赠予二手房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对交易双方利用假赠予形式或中介机构帮助交易双方代办假赠予手续而达到偷逃税款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这些情况减免个税

  有关负责人还指出,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9〕278号文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负责人表示,地税部门将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并严格执行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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