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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草案删去监测涉案公职人员账户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吴坤 实习生 吴宇卓) 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删去了原草案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

  按照原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有履行反洗钱的义务,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的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

  在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这一草案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预防、监控洗钱活动,主要得靠金融机构;从草案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执业特点看,它们如何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还缺乏实践经验,建议对这个问题再作进一步研究。

  法律委经研究认为,规定那些可能存在洗钱风险的非金融机构在各自的经营、执业活动中履行相应的

反洗钱义务,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实践经验,在本法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先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为妥。

  据此,法律委建议保留草案“总则”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删去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删去监测涉案公职人员账户的规定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吴坤 实习生吴宇卓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规定:“对已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告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对其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测。”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删去了上述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在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时提出,行政监察法已经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在调查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可以依法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刑事诉讼法也已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草案在上述法律规定之外,增加规定对被调查人员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测,涉及被调查者本人和与其有资金往来的所有单位和人员,范围相应广泛,这样规定是否恰当,需要慎重。

人民银行提出,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协助查询存款、汇款,但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所有资金往来都进行监测,实践中很难操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涉案公职人员账户的查询,可以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在现有法律手段之外,是否需要增加新的措施,宜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时通盘研究论证,本法以不作规定为妥。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吴坤 实习生吴宇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新规定。

  原草案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境外的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移送的,应立即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冻结。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一草案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冻结客户资金对其影响很大。对确有必要立即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将非法资金转移境外的,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冻结决定是可以的,但对冻结时间应严格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交易活动,“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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