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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惕《物权法》阻碍社会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09:53 四川在线

  假如要问新中国那些法律最牵动人心,毫无疑问要数《宪法》和将要出台的《物权法》。《宪法》不但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大法,而且是保障每一个人基本生存权利的法律,不过,眼下更为牵动人心的法律却不是《宪法》,而是《物权法》。究其原因,《物权法》不但具有遵循现有《宪法》改变过去主张“有公无私”的单一阶级斗争社会的意识,更重要的是,《物权法》是具体落实和实施现有《宪法》主张、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的阶层和谐社会的意义。尽管《物权法》作出对“国有财产”(公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
进行平等保护,但是,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焦点却更多地集中在了怎样对三种财产归属进行合法界定的原则上,其中尤其突出的焦点是对“私有财产”的界定原则。

  其实,有关《物权法》的社会讨论,早在今年初就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只不过由于特殊的公共舆论管制原因,社会各界对《物权法》的讨论几乎都锁定在“精英解读”的范围之中,即便是普通公众的参与,也仅仅局限在虚拟的互联网上,而且普通公众的民意之声在众所周知的原因下,几乎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因为话语权并不再普通公众一边。时至今日这种对《物权法》的社会讨论范围,仍就没有多大的改观。由于愚下对《物权法》非常关注,尽管没有实质的话语权,但却并不能影响愚下从年初到现在对《物权法》多次表现出“说三道四”的观点和看法。例如,2006年1月19日的文章《牢骚怪论:《物权法》需要明修栈道,才能暗渡陈仓》、2月24日的文章《牢骚怪论:《物权法》,难以解开的一道结》、8月22日的文章《牢骚怪论:变化无常的“集体所有”产权关系》、8月23日的文章《牢骚怪论:上热下冷的物权意识令人担忧》、8月24日的文章《牢骚怪论:浅说《物权法》的颠覆性意义》、8月25日的文章《牢骚怪论:一无所有地期待《物权法》出台》,所有这些都是从正面的和长远的积极意义上对《物权法》提出的观点、看法和期待。不过,愚下本文却要从负面的和眼前的消极意义上对《物权法》可能阻碍社会和解的原因提出警惕性看法。

  所谓警惕《物权法》可能阻碍社会和解的看法,并不是耸人听闻和空穴来风,而是鉴于某些“政治主观”和“权力任性”而导致《物权法》在没有可靠保证的前提下,不顾民意而一意孤行地出台有可能导致阻碍社会和解的严重后果。毫无疑问,《物权法》是中国从“有公无私”的非正常社会向主张、承认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多元阶层和谐共处的正常社会迈进的必须具备的法律保障,这既是一种政治选择,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然而遗憾的是,“政治主观”指导下利用《物权法》保证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愿望,却忽视了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是首先需要达成社会和解,而要达成社会和解的基础则需要首先实现社会公平。正因为长期以来在宣传构建和谐社会的各种努力中,忽视了对社会公平这个基础和社会和解这个前提的深入人心的宣传,才使得《物权法》有可能在“权力任性”的推动下不能够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解,进而严重地影响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

  据悉《物权法》具备两大原则,界定财产和保护财产。从保护财产的原则上看,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国有财产”(公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在理论上应该是没有争议的。而财产界定原则的“非明确性”恰恰是人们对《物权法》推行的最大担心,不论是从历史原因还是现实原因来看,怎样界定三种受到《物权法》平等保护的财产合法性的归属问题,就成了社会的关注重点。从目前宣传的层面来看,既没有保证财产界定合法性的强有力的其他配套法律诏告天下,也没有令人信服的政策宣示,而只是围绕“政治主观”对《物权法》大做文章,这难道不是“权力任性”的一种表现吗?试问,那些因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而以权谋私获得的财产,怎样界定其合法性?以权力滥用贪污腐败而获得的财产,怎样界定其合法性?以欺压百姓侵权掠夺而获得的财产,怎样界定其合法性?以徇私枉法官商勾结而获得的财产,怎样界定其合法性?以非法经营牟取暴利而获得的财产,怎样界定其合法性?以走私贩私一夜暴富而获得的财产,怎样界定其合法性?以国企改制化公为私而获得的财产,怎样界定其合法性?以公益名义侵犯私权而获得的财产,怎样界定其合法性?以集体名义侵占私产而获得的财产,怎样界定其合法性?……等等等等怎样界定其合法性的问号,难道在推行《物权法》之前就没有考虑到?

  毫无疑问,财产界定的前提是信用体系证明、财产申报证明、纳税状况证明、司法裁定证明、从业收入证明,社会担保证明等等一系列与财产界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甄别机制。就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有关与财产界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甄别机制,并不完善,大多数还是空白,在这种社会状况下,假如只凭“政治主观”和“权力任性”而一意孤行推出《物权法》的话,又怎么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呢?又怎么能够达到社会和解呢?尤其是对于众多遵纪守法而又有可能穷其一生都两手空空的国民来说,匆忙出台的《物权法》对他们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而缺乏财产界定保证的《物权法》,难道还能够保证社会公平吗?难道不存在扩大和加深无产者与有产者之间的心理仇恨吗?难道还不足以阻碍达成社会和解吗?难道还不值得引起社会警惕吗?

  财产权与生存权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天生权利,《物权法》必须予以重视。假如财产权得不到明确合法界定的话,《物权法》也将失去对财产权的保护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发生并非耸人听闻的社会动荡,甚至撕裂社会。缺乏财产权界定的物权保护,只是《物权法》的治标之策,而有了财产权界定的物权保护,才是《物权法》的治本之道。因此愚下认为,放弃“政治主观”和“权力任性”,树立“政治客观”和“权力民主”,才是最终解决《物权法》完美出台的路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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