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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民工医疗保险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01:1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我市10月1日起实施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 参保范围涵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

  早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了《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使我市百万农民工有了医疗保障,《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农民工参保两种模式

  据统计,目前在我市务工的农民工达一百万人左右,此项《规定》涉及的参保范围,涵盖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聘用的农民工。《规定》根据农民工的不同实际情况,确定了两种办法:对于在青岛工作比较稳定,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不分户籍所在地,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于非本市户籍、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给予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重点保住院、保大病。

  参保农民工享受待遇

  按照城镇职工的模式参加

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目前的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费,参保后与城镇职工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主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模式可自由转换

  外籍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本人愿意改按城镇职工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之间的差额部分后,以前大病统筹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这一规定,将为部分农民工实现在青岛退休定居的愿望铺平道路。(记者 潘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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