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05:17 山西晚报 | |||||||||
《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本报9月13日讯(记者胡斌)配电箱上随意晾晒的一双双旅游鞋;电线杆上张贴的一张张醒目的小广告……这曾是太原不少街道上常见的场景。今后,上述行为将要受到严惩。即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损害城市照明设施最高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城市照明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和建筑物等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及其配套附属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等设备。《太原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照明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涂、划、刻、写、晾晒衣物;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物品、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腐蚀物;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偷盗或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