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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试行医学检查结果互认 病人可拒绝重复检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05:30 浙江日报

  本报杭州9月13日讯 (记者秦军 通讯员王桢) 在台州医院做过CT和核磁共振后,如果再到杭州大医院来看病,以往都得重新做一遍检查。如今,病人可对这种重复检查说“不”了。记者今天从省卫生厅获悉,从现在起,全省所有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都开始试行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

  互认的范围暂定为:三级医院(通常是地市以上大医院)之间、同一地区二级医院(多以
县级医院为主)之间互相认可检验检查结果;各级各类医院均认可三级医院检验检查结果;各医疗机构也可认可已取得省临检中心质量认证的医学独立检验中心(所)的医学检验结果。

  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规定的医学影像检查,包括X光、CT、核磁共振、用放射性物质检查肿瘤等的核医学成像,但不包括B超,因为B超受人为因素影响太大;医学检验内容则包括生化类的血清总蛋白、肝功能检查、高血脂检查,免疫类的乙肝三系,临检类的骨髓检验和微生物类的血、尿、粪便常规检查等项目。

  可以互认的检查和检验项目多达30多项,包括从感冒发烧到消化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乃至肿瘤疾病等最常见的检验检查内容。

  不过,在互认的项目中,因有些变化太快,或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影响到疾病的诊疗,

医院可以提出重新检查。但在重新检查前,必须向病人说明原因。这些情况包括: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外院因缺乏技术、设备导致检查资料不完整等。

  据统计,一个住院病人检验检查的费用差不多占了总医疗费用的30%至40%。我省出台此项规定,将有效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

  据了解,为落实这项措施,省卫生厅对全省医疗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督促、考核制度,并明确规定:如果有医院不按规定执行,医院的等级评审以及医院管理年度的考核都将受到影响,不予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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