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机修三次 买主怒告卖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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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15: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从化法院受理此案,原告索赔1元交通费 本报讯记者鲁钇山、实习生侯晓辉报道:广州市民顾先生买了一部新手机,不料一月之内维修了三次。顾先生一怒之下,将手机店告上法院,要求手机店赔偿其交通费1元。昨日,从化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据介绍,今年7月26日晚,顾先生在从化市街口东×通讯经营部购买一部手机,随机包括两块电池和一副耳机。7月27日顾先生返回广州家中时发现,附带的耳机不能使用,遂于7月29日返回从化与手机店交涉,手机店更换了新耳机。 30日晚,顾先生在给电池充电时,发现一块电池无法充电,又于8月3日再返从化,手机店又为顾先生更换了一块新电池。 此后,在使用过程中,顾先生又发现手机键盘的“5”字键失灵,手机店于8月24日又为顾更换了一部新的手机。但顾先生提出,这部新更换的手机又出现通话中发热、信号失常、自行关机等故障,他认为“已完全不具备手机应有的使用价值。” 昨日,气愤不已的顾先生一纸诉状将从化市街口东×通讯经营部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手机店为其更换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同型号手机,并公开道歉;此外,他还索赔来往交通费1元。 代理律师张珩提出,自7月26日购机至今,原告因手机质量原因数次往返广州与从化,手机店除应为其销售的劣质手机承担三包责任外,还应补偿买主为更换手机及配件而支出的其它费用。而该手机店的说法则是“手机有质量问题,我们可以包换,但我们从来没有给交通费的先例”。 对此,张珩表示,很多手机买主由于往返路费“太贵”,只要手机问题不大就自己忍了,更不会有人会专门为此打官司,这样反而纵容了商家。 (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