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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品售后服务不得“打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0:58 华夏时报

  五部委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

  据新华社电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共26条,主要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促销宣传、建立促销商
品价格档案、商品质量保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限量购物、积分优惠卡等特定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则,以及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办法》指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工商等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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