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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出租场地停放校外车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1:20 石狮日报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于日前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办法还规定,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办法强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地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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