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疏忽大意赔36976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2:20 海峡都市报 | |||||||||
N魏柳菁 本报讯 与同事聚餐喝酒,夜宿公司宿舍时坠楼身亡。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死者生前工作单位、聚餐同事,连同宿舍房东一起告上法庭,索赔32万元(详见本报7月20日A8版)。
昨天,丰泽区东海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某两位同事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他人不负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劝酒与坠楼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10月4日晚,包某饮酒过量,留宿在两被告同事的公司宿舍。次日凌晨,包某被发现死于宿舍楼下,且尸体位于该房客厅窗户楼下的正下方。依据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及被告无其他证据的前提下,从常理上可推定,包某是从公司租用的宿舍客厅窗户坠楼死亡的。 此外,原告提出,事发当晚,两位同事邀包某去喝酒,且他们极力劝酒,才会导致包某醉酒最后出事的。 而法院认为,谁邀请谁去喝酒,与包某坠楼之死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劝酒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当晚喝酒是采取自愿摇骰子的方式,并没有人极力劝酒,对此诉求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同事疏忽承担10% 经查明,包某留宿的房屋客厅窗户的窗台,能有效防范坠落,而发生事故时,属公司放假期,公司对留宿之事并不知情,因此,房东和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两位同事明知包某饮酒过量,未能将其安全送回家,而是电话告知包某家人,就将其留宿在公司宿舍。作为同去饮酒的同伴与宿舍主人,有义务确保包某的人身安全。在事发当晚,两被告看见包某穿一条内裤在洗手间、厨房来回走动,而未能照顾包某。因此,因疏忽大意,轻信不会发生事故,两同事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36976元,死者自身负主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