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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2:52 海峡都市报

  开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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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本报记者 王长春

  本报讯 今后,在福州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不管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无争议,高峰时段5分钟以内、非高峰时段6分钟以内均必须撤离现场。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道路不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严重堵塞,福州市公安局日前出台了《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补充规定》。

  无争议事故

  可不派警力到现场

  《补充规定》指出,凡是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一律由辖区派出所负责处理,对派出所要求移送辖区交巡警大队案件调查中队的交通事故,案件调查中队应当受理。

  按照规定,凡是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车物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110”指挥中心交通指挥台应告知报警人,请当事人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车型车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和事实等状况,由当事人各方签名后,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指挥中心将对情况进行核对备案。

  对于上述事故,“110”指挥中心交通指挥台会告知当事人各方报告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会同被保险人核定损失,然后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110”指挥中心已登记备案的,无须派警力到场处理。

  市区撤离现场

  不得超过6分钟

  当事双方一旦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110”指挥中心应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GPS巡逻车值勤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理。值勤民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迅速拍照和记录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车型车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和事实等状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向“110”指挥中心报告“现场已经撤离”。其中,处置时间规定为:(高峰时段)市区5分钟以内;其他地区7分钟以内;(非高峰时段)市区6分钟以内;其他地区8分钟以内(计算处置时间从民警到达现场开始,至现场撤离为止)。

  对于上述事故,值勤民警应直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并当场制作《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撤离

  可强制拖车

  对于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拒不撤离现场的,民警予以拍照后可立即强制撤离。事故车辆可由当事人或民警驾驶(必要时可以使用拖、吊车)将车辆扣留到派出所或停车场等场所,并责成当事各方到派出所处理。值勤民警到达现场后,遇有车辆损坏自身无法移动的交通事故,应当采取施救措施,迅速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补充规定》还规定,遇到下列四种情况,交巡警应按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的;驾驶人无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按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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