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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受“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3:2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9月14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零售商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对不参加促销活动
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另外,零售商不得以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费用。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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