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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提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3:4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9月14日讯(记者 庄云锋)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下发通知时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相关部门应予以答复。

  市政府指出,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30日以后施行,但是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制定机关可以先在市政府网站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但事后仍须按照前述规定在市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同时,制定机关还可以通过公告栏、部门网站、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布规范性文件。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公报,统一发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建立政府公报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指定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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