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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未公示收费项目可拒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3:42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9月14日讯(记者 杨镇 傅晓峰庄云锋)今天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要求当前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电价、水价等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重点治理群众反映强烈六大难题

  我省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取消农业税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政策,严禁巧立名目或变换方式再向农民收取。已经宣布取消的各种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政府基金不得恢复。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克扣。征用农民土地必须按规定补偿,并积极探讨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严格遵循议事程序,不得突破上限标准,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开展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所“议”之事要确实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二是充分发扬民主而不能搞形式、走过场;三是“议”后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要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一事一议”在为村民办实事上有明显成效。

  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当前要专项治理的6个重点是:以办实事、办好事的名义拉赞助搞募捐,向农民、学生收费、集资;在村村通油路、自来水等过程中不按省政府要求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向农民转嫁负担;借收取生产性和服务性费用之机搭车加码收费;通过“两田制”、频繁调整土地和多留机动地等形式向农民收取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为面向农民的固定收费项目;将“五保户”供养、义务教育、民兵训练、计生家庭优抚等应由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由村集体和农民承担等问题。

  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坚决取消面向村集体和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集资。严禁开展让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或者以检查、验收、评比等形式开展的创建活动,坚决制止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各级、各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乡村两级不准举债搞建设,不准增加农民负担搞建设。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必须量力而行,不得要求层层配套资金,不得将负担转嫁给村集体和农民。

  应公示未公示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缴

  根据部署,我省将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要进一步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要尽可能公示到行政村,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当前,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电价、水价等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我省明确要求,在“一费制”标准外,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限额制”,乡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每个乡镇公费订阅报刊占上年度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得超过0.1%;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800元,省级贫困村公费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500元;农村中心中学(包括联中)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农村中心小学(包括完小)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800元,其他农村小学或教学点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500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向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强行摊派和征订各种部门行业报刊,不得层层分派指令性征订指标或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方式促订促销。

  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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