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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扔垃圾者,罚做义工3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3:54 东方早报

  今年年初,卢湾区文明办与上海大学联合进行了第四轮公民道德建设现状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卢湾区居民眼中的陋习排行榜上,排列前三位的陋习依次是“车辆乱停放”、“乱扔垃圾”和“宠物扰人”。在昨天下午由卢湾区文明办和区司法局联合举办的“‘知荣辱,迎世博,大家评’卢湾区法律工作者、社区居民专场”活动上,与会法律专家建议在居民公约中增加惩罚性条款,比如对乱扔垃圾者罚做3小时义工或自认罚款,从而使居民公约对积习难改者具有约束力。

  目前居民公约 缺乏约束力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卢湾区就率先把组织居民制订居民公约作为公民道德建设实践活动的主体。全区73个居委会、数百个居民小区都先后制订了各有特色的居民公约,号召小区居民树新风,除陋习,做文明的上海市民。2001年11月,卢湾区的这一做法作为社区公民道德建设的特色活动正式向全市推广。

  不过,上海汇鸿律师事务所的计时俊律师认为,目前全市各个小区的居民公约大同小异,都是以倡议性为主,普遍缺乏制约性条款,对积习难改者只能说服教育,但作用甚微。

  来自沪南律师事务所的陈红春说:“为什么有些成年人敢乱扔垃圾?因为在目前的居民公约中除了道德的约束,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强制执行措施,无法让这些人明确意识到乱扔垃圾可能带来的后果。”

  建议授予居委会 民事起诉权

   计时俊律师在昨天的活动中表示,目前上海的居民公约是根据宪法的有关章程来制订的,是有法律效应的。在修改居民公约、增加惩罚性条款时,只要有三分之二的业主或居民一致通过,就对全体业主或居民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计时俊建议,可以在居民公约中明确约定———对已确认有乱扔垃圾和高空抛物行为者,在社工的监督下,罚其为本小区做3小时义工,清理自己乱扔的垃圾和小区内的垃圾,不愿做义工的可自认200元左右的罚款,雇他人来做义工。

  如果有居民既不做义工、又不愿罚款怎么办?计时俊表示,居委会是民事主体,从法律角度来说,可以授权居委会来对违反居民公约者进行起诉。“今后业主在卖房或出租房屋时,也应把居民公约作为合同附件,使买房者或承租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同样受到居民公约的法律约束。”计时俊说。

  取证难 可将整幢楼作为被告

   由于上海近年来新建的住宅小区很多都是高层建筑,像高空抛物、乱扔垃圾这样的陋习常常会面临取证难、不知道告谁的问题。沪南律师事务所的陈红春认为,现在有些小区采取了诸如安装摄像头捕捉乱抛物者的措施,但成本很高,却不能完全阻止这种陋习。

  “最高法院曾经出过这样一个法律解释:如果高空抛物或乱扔垃圾导致被害人身体或财产损伤,受害人又不能举证是哪一户人家乱扔,就可以把整幢楼的居民都作为被告,而居住在楼内的居民必须举证自己无辜,否则就要为别人的行为埋单。”陈红春说。所以,她建议在修改居民公约时应把这种案例举一反三地向居民宣传。

  卢湾区文明办主任蒋锡明向早报记者透露,区有关部门将在倾听法律界专家、社区工作者和小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底修订和完善居民公约,在居民公约中增加若干具体的惩罚性条款,使居民公约具有实实在在的约束力和实效性,“变见怪不怪、熟视无睹、麻木不仁为自觉、自重、自省、自力。”

  强制执行 居民代表提出质疑

  在昨天的座谈会上,也有居民代表对法律专家的建议提出了质疑。来自卢湾区五里桥街道的一位居民说,她家楼上有一位老太太曾被发现从窗口乱扔垃圾,老太太的理由是自己年纪大了,上楼下楼不方便。对于这样的居民,居民公约在强制执行时就会有很大的难度。

  对此,法律界专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不过陈红春律师却介绍了自己的经验:“我家住在三楼,以前也遇到过类似情况。于是我就每天给四、五、六楼的居民送上马夹袋,告诉他们将垃圾装好放在房门外,我每天去收。结果一个星期后,楼上的邻居都觉得不好意思,高空抛物的现象再也没有发生过。”

  链接

  “居民公约不具法律效力”

  李国机律师事务所邬华良律师:

   居民公约的形式主要是从道德上进行约束,不可能和行政法规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也不能与法律意义上的一对一的民事合同等同。民事合同必须有具体的双方当事人,而这份居民公约并没有采取居民和居委会一对一签约的形式,那么即使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同意,也不能认为居民公约对每一个居民都有约束力。

  因此,类似的居民公约在实施过程中是有难度的,居委会如果强制进行处罚会与法律相抵触,即使居民有不文明行为被当场取证,如果他本人不愿意履行居民公约中的义工义务,居委会不能依据公约强制其履行。 贺同

早报记者 俞凯 姚秋韵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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