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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要公示15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4:39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陈璇)昨日,记者从西安市房管局获悉,《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0月1日开始执行。相对2003年颁布的《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新办法主要从发放方式、公示期限以及骗租处罚等三个方面作了详细补充说明。

  发放房租补贴为主要方式

  新《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住房租金补贴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廉租户,政府会在一定的时期内提供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单位面积租金补差三项因素构成。具体标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共同测算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取得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由区房改部门按年度计划的规定标准发放,并将住房租金补贴直接拨付房屋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户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这种住房主要是由政府出资收购、建设的住房和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这种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分配条件、分配方式由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管理部门要建立廉租档案

  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一样,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也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调查核实,经区房改部门审查后,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新《办法》还要求,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廉租住房申请人如果对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不如实申报取消申请资格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将由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由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西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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