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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实行新规 今后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4:40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 甘勇 实习生 李娜 通讯员 胡顺华)即日起,水资源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征收标准、范围和对象有所调整。昨日,省政府在汉召开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宣布了这一消息。

  我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4左右,中等干旱年份缺水达55.7亿立方米。全省农业用水浪费严重,3000多万农村人口饮水存在不安全因素。

  新出台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在我省境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由地税部门代征水资源费。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10元和0.20元,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的征收标准分别为每立方米0.05元和0.10元。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过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办法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免征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

  省领导指出,在水利部门的协同配合下,由地税部门代征水资源费,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规范收费行为,改善经济环境。水资源费征管筹措的资金,将用于加大水利建设投入,尤其是改善农村供水状况,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和服务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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