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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偷儿施暴 户主受伤后刺死贼竟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5:5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谷萍 查洪南 本报记者 周滔

  抓贼人殴打小偷的行为,曾经受到法律制裁和舆论谴责。但是,郫县房主老郭在抓小偷时用刀将对方刺死,检察院却对他“绝不起诉”。昨日,成都市检察院公布了此案:原来,小偷在搏斗中曾用一把虎口钳打伤老郭,老郭搏斗时刺死小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事发在2005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一个男子闪到了郫县花园镇某村村民老郭家门口。随后,男子爬上屋顶进入了老郭的家。租住在老郭家底楼客房的廖某被小偷弄出的响声惊醒后,拨通房东老郭的手机示警。

  住在二楼的老郭接到电话后,赶紧起床查看。当他走到一楼厨房处时,与小偷狭路相逢。对方拿着一个小手电筒,目瞪口呆地看着自己。“做啥子?!”老郭大喝一声,对方急忙关灭电筒,手持虎口钳扑了过来。黑暗中的老郭躲避不及,头被敲破。

  “廖师,快来抓贼!”老郭一边大喊,一边与小偷展开了搏斗。但小偷身强力壮,老郭很快就被对方按在了地上。情急中,老郭想起自己放在铁门旁的一把用于防贼的刀,他挣扎着将身体挪到两三步外的铁门边,摸到刀把后顺势抽刀向小偷刺去。

  廖某一边拨打110报警,一边跑到门外呼救。待他返回时,小偷已倒在了血泊中。

  之后,小偷被120送往医院,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警方查明其身份系邻村的阿刚,他随身携带的行窃工具有虎口钳、改刀、美工刀、绳子等。

  警方侦查终结此案后,以房主老郭防卫过当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郫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老郭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面对严重暴力犯罪 公民有权无限防卫

  据承办该案的郫县检察院公诉科王彤检察官讲,我国刑法为了鼓励广大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针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出了无限防卫的规定(即刑法第20条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阿刚携带大量作案工具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用虎口钳将老郭头部打伤。其行为从最初的盗窃转化为抢劫。老郭遭遇暴力袭击后持刀防卫,虽然将对方胸部刺伤,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

  记者 周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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