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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案件成都中院“阴阳”两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6: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一桩案件成都中院“阴阳”两判
据新华社成都9月14日电同一案号、同一原被告、同一日期、同一法官、同一法院公章,但却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两份判决书。记者近日见到了出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阴阳判决”书。

  “阴阳判决”又叫“鸳鸯判决”,是社会上对同一案号出现的一真一假两份判决的形象比喻,司法史上比较罕见。

  成都市民张定锡近日向记者提供了成都中院出具的两份“(2003)成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法官都是宿波、高波和邱寒,日期都署着“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日”,原告都是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德盛支行,被告都是张定锡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成都青港铝型材有限公司。但原告和被告所执的判决结论是“抵押成立并有效”;而另一份成都中院专门给金牛区法院供执行的判决书,结论则是“该抵押不成立”。

  判决书中所说的“抵押”,是指青港公司2000年10月30日前曾向德盛支行贷款两笔,总共690万元,将位于成都金沙车站附近一块面积为13亩多的土地作担保抵押给德盛支行。2002年11月28日,因抵押权纠纷,这块土地又以1210万元的成交价,被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拍卖给四川合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索回土地,张定锡多次上访上诉。此后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抵押是否成立”,若抵押成立,法院的拍卖即无效。

  此后,德盛支行到成都中院起诉青港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有效,土地抵押成立。经过审理,成都中院作出了“抵押成立并有效”的判决。

  2005年5月25日,张定锡发现青港公司的土地已被过户给合力达公司,就继续上访并引起了多方重视。同年7月7日,金牛区法院为本案组织了专场听证会。在会场上,金牛区法院一位法官当场打开卷宗,拿出了他的执行依据———另一份由成都中院提供的“(2003)成民初字第1016号判决”,结论为“该抵押不成立”。

  面对这种违反常理和法理的“阴阳判决”,现场的各界代表哗然,纷纷提出质疑。

  成都中院后来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对同一案号作出两种判决,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

  成都中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中院已对高波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取消合议庭成员资格的处理。同时,院长已提起再审,并于2005年11月撤销了1016号民事判决,作出了“抵押合同无效”的再审判决。因此,中院表示,他们及时纠正了错误。

  由于对成都中院的再审判决不服,德胜支行已提起上诉。张定锡也表示不服成都中院和金牛区法院两级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德胜支行的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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