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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一案“阴阳”两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6: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同一案号、同一原被告、同一日期、同一法官、同一法院公章,但却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两份判决书。记者近日见到了出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阴阳判决”书。

  “阴阳判决”又叫“鸳鸯判决”,是社会上对同一案号出现的一真一假两份判决的形象比喻,司法史上比较罕见。

  成都市民张定锡近日向记者提供了成都中院出具的两份“(2003)成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除了结论一为“抵押成立并有效”,二为“该抵押不成立”外,其余的完全一模一样。

  更为奇怪的是,作为“抵押物”的一块土地,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拍卖给了案外一家公司。

  成都中院在给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说,“同一案号作出两种判决”,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但记者调查发现,阴阳判决背后,还有许多鲜为人知的内幕。

  阴阳判决是如何出笼的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青港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定锡。1998年,青港公司以每亩41万的价格买下了位于成都市区清江中路14号的一块地,面积为13.267亩(6200平方米)。几年后,清江中路已成了真正意义上的黄金口岸,青港公司的这块地也身价猛涨。但就是这块地,引出了后来的一系列的“麻烦”。

  2000年,青港公司因急需归还中行成都金牛支行的760万元贷款,于是以这块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农行成都德盛支行申请贷款690万。2000年10月30日,成都市国土局向德盛支行颁发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这意味着,从这天起,德盛支行就依法享有该宗土地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地块突然遭法院拍卖

  不想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青港公司欠金牛支行760万贷款经金牛区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2000年10月27日,金牛区法院向青港公司送达裁定,查封了清江中路14号土地,查封时间为“10月9日”。

  张定锡赶忙找到金牛支行,双方在金牛区法院里达成了关于还款的《调解协议》。不想2002年11月21日,金牛区法院公开登报,称当月28日将拍卖清江中路那块土地和建筑。“这下我急了,质问金牛支行:我们正在按协议还款,你们怎么出尔反尔要拍卖?金牛支行说根本不知道拍卖这件事,是金牛法院自作主张拍卖的。我马上告诉德盛支行。德盛支行也很纳闷:我们是抵押权人,拍卖怎么不通知我们?”

  拍卖当日,张定锡等虽然进了场,“但进场更伤心。1210万第一次,1210万第二次,拍卖师喊了两次后就一锤定音,拍给了成都合力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个价格大大低于成都市当时所公布的基准地价。”

  从这次拍卖会上,张定锡第一次知道了合力达公司。而且早在当月的19日,金牛法院在没有告知德盛支行和青港公司,也没有进行登报公告的情况下,已进行过一次拍卖!

  在第二次拍卖现场,张定锡等向金牛区法院递交了《拍卖异议书》。不久,因合力达公司未按时缴纳款项,金牛区法院宣布拍卖未成功。

  2002年12月13日,金牛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钟某出面,召集金牛支行等四家青港公司的债权人开协调会,提出解封土地、继续开发,让开发商分期还款的执行方案。这一方案得到金牛支行的赞成。2003年1月13日、3月10日、5月16日,金牛支行三次向金牛区法院发出公函,请求解封土地,“最大程度地满足各债权人收回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

  但事件再次出人意料。2003年5月22日,金牛区法院突然裁定拍卖有效,土地使用权归合力达公司。

  张定锡开始上访。时任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内司委主任的刘忠恕两次批示,要求金牛区人大、市检察院“认真调查、依法办理”。成都市检察院渎职侵权侦察局展开了调查,并于2003年7月8日出具了《检察报告书》认为:“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在对青港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委托评估、拍卖的执行活动中,存在违规情况。”

  阴阳判决赫然现身听证会

  闻听抵押给自己的土地可能过户给合力达公司,德盛支行紧急向成都中院起诉。2003年12月22日,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2004年5月20日,中院作出了“(2003)成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016判决”),判决结果为:抵押有效,德盛支行有权对所抵押的土地依法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但他们没想到,此时的金牛区法院执行局,似乎根本没理睬成都中院的这份判决,仍在准备把土地过户给合力达公司。

  张定锡再次四处喊冤。去年7月7日,按照成都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金牛区法院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德盛支行和青港公司都出示了“1016判决”,表示成都中院已确认“抵押有效,为何还要乱执行?”出乎意料,金牛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青港公司案”执行承办法官李旭拿出了另一份“1016判决”!

  这份“1016判决”,与德盛支行、青港公司收到的基本一样:文号、格式相同,所有当事人、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书记员、日期统统一样,同样盖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鲜红公章。但两份判决书的结论却截然相反!当李旭读到“该抵押不成立”时,在场的人都懵了。

  混乱之中,德盛支行的代理人从李旭手中抢过判决书,转身跑出会场,飞快地复印了几份,然后将复印件藏在车后备箱里。

  “1016阴判决”一现身,听证会在一片哗然中尴尬散会。

  重新再审中院肯定“阴判决”

  “阴阳判决书”出现后,悲愤无奈的张定锡开始四处上访。而成都中院则在他这位当事人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连续做了两件事———

  第一件,“阴阳判决书”曝光仅11天,即去年7月18日,成都中院发出了“(2005)成民监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此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1016判决的执行”。

  第二件,去年11月8日,成都中院关于此案的再审宣判,判决结果为:“抵押无效”。再审判决直接否定了阴阳判决书中的“阳判决”,而肯定了其中的“阴判决”。

  对这一结果张定锡非常愤怒,四处上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等先后向有关方面致函督办此案。

  成都中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中院已对高波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取消合议庭成员资格的处理。

  此案二审不日开庭

  由于对成都中院的再审判决不服,德胜支行已提起上诉。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德胜支行的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案焦点1

  查封在前还是抵押在先?

  我国著名的民法专家、中南大学兼职教授、省社科院研究员覃天云认为:本案的关键,还是时间。

  金牛区法院查封青港公司土地的几个关键时间为:2000年10月8日,成都市国土局收文登记簿上,一位姓罗的同志签收了该裁定书;10月9日,国土局办公室陈爱梅在金牛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表示收到;10月27日,青羊区建委收到该裁定书;10月30日,国土局向德盛支行颁发《他项权证》;同年12月6日,国土局电子公务显示屏公告收到裁定书。

  这几个时间至关重要。《他项权证》是当年10月30日颁发的,如果金牛区法院是10月30日之前查封的,那么抵押无效;反之则抵押成立。

  2005年12月8日,成都中院在给四川省高院的报告中,专门讲了“时间”的问题:关于成都市国土局实际签收金牛区法院查封裁定书时间与其电脑记载的收文时间矛盾问题,我院曾去函查询该局电脑录入的法院裁定情况登记表中载明的收文日期与金牛区法院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不一致,其间又对同宗土地办理了他项权证的问题,但成都市国土局至今未回函释明。

  既然“至今未回函释明”查封时间,那么成都中院凭什么认定是在当年的10月30日前查封、并据此作出“抵押无效”的再审判决呢?

  本案焦点2

  “阴阳判决”是如何出笼的?

  中院:法官个人疏忽所致;司法界人士:一人不可能独立制作判决书

  对于“阴阳判决”的事,成都中院进行了专门调查认为,阴阳判决书产生的原因,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工作疏忽所致。

  成都中院的内部调查显示:该案开庭审理后,高波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了内容为“抵押成立并有效”的判决书。2004年3月下旬,德盛支行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抵押物已被金牛区法院查封的证据后,高波又制作了一份内容为“抵押不成立”的判决书草稿。后来,由于成都市国土局提供的电脑记载金牛法院查封时间为2000年12月6日,并且此前成都市国土局已经向德盛支行颁发了《他项权证》,高波于是认定抵押成立并有效,由于没有改变合议庭评议的结果,因此未再向合议庭汇报。遂向原告被告发送了“抵押成立并有效”的1016号判决书。但未及时删除电脑中内容为“抵押不成立”的判决书原稿。

  2004年11月22日,原告申请执行,高波错误地从电脑中输出了本应删除的、确认“抵押不成立”的判决书原稿移送执行局。执行局又将这份判决书交金牛区法院执行。

  调查报告认为,出现内容不同的两份判决书,主要是承办人高波对工作的不负责任造成的,“未发现高波陷入非法利益格局问题”。

  司法界一些人士不同意成都中院的解释。他们认为,判决书的制作有严格要求,需经承办法官起草、领导签字、打印、核对、盖章等程序,要经多人之手,层层把关。法官一人是无法独立制作判决书的。首席记者曹笑实习生沈智摄影雷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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