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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出租场地停放校外车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6: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于日前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办法规定,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
产、经营活动。同时,办法强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地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办法明确提出,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办法还规定,在开学初、放假前,学校应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同时,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救护教育,以及用水用电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教育等。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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