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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药名属变相涨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6: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立实习生张迪)不按政府规定降低药价,私自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和包装等都属于变相涨价。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全省已经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要求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一旦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据介绍,检查包括不按政府规定降低药品价格和通过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行为;医疗机构超过规定加价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
取检查治疗费用,以及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等乱加价、乱收费行为。检查时限是从2005年6月1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将追溯到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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