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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前妻“扣押”我的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6:4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随行事由:在温江做生意的郑先生与前妻协议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并签字盖了手印;然而,当郑先生要带走属于自己的物品时,前妻却突然出现,将物品“扣押”,让他无法脱身……

  据郑先生说,今年8月24日,他与前妻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就婚后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配:他分得两台机床、一台电视和一台电脑,并承担50%的债务,其余物品都归前妻所有。此外,双方约定,由前妻来抚养3岁的女儿,他每月向前妻支付300元生活费,而女儿以后的教育费、保险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对这份财产分配协议均无异议,并签字盖手印。

  郑先生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了结了,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从那以后,前妻就经常上门来“骚扰”他,以至于他无法正常地做生意。“前几天,前妻将我家里的锅碗瓢盆都‘扣押’了,使得我和父母不得不四处吃馆子。”郑先生说,为了重新开始生活,他决定将两台机床托运到福建,另开加工厂。但是,上周五他正在搬运机床时,前妻却带着人来阻挡,不准他带走包括衣物在内的任何一样东西。

  “前妻这样做,是因为她担心我走之后就不再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了。”郑先生告诉记者和随行律师,女儿也是他的骨肉,不管他到哪里去工作生活,他都会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何况还有法律的制约,所以我认为前妻的担心没有必要。”

  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发稿时,记者和随行律师都无法与郑先生的前妻取得联系。

  随行意见

  对财产分割有异议 一年内可起诉

  随行律师施俊英认为,若郑先生所讲属实,他和前妻在离婚协议中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这份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郑先生有权搬走属于自己的财产。郑先生的前妻担心郑先生将来拒绝支付小孩抚养费等费用,从而阻碍郑先生按离婚协议搬走双方约定分给自己的财产,其实质是不履行离婚协议。郑先生可要求其前妻履行离婚协议,否则郑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前妻履行。

  施俊英律师说,若郑先生的前妻对财产分割产生异议,可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若郑先生将来拒绝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其前妻可以小孩的名义向郑先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先生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若其前妻将来因生活困难等原因难以抚养小孩时,还可通过人民法院将监护人变更为郑先生,由郑先生直接抚养。

  记者 黄利琴 樊英

  随行律师简介: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劳动纠纷、工伤赔付、离婚诉讼等民商事案件。

  本报“律师随行”栏目服务热线为86613333和865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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