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要求就甘肃血铅事件追究政府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8:22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9月14日讯 (记者 郄建荣)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指出,甘肃省徽县血铅超标和湖南省岳阳砷污染事件是典型的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严重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环境事件,应严厉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潘岳说,“甘肃徽县血铅事件”的肇事企业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是在10年前就被批准上马的,污染物长期未实现达标排放,大量含铅烟尘常年超标排放。
他说,对这长达10年的违法排污,当地政府与环保部门难辞其咎。 对湖南省岳阳砷污染事件,潘岳认为,这显然也不是一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致,而是临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铅锌矿化工厂等没有经过环评擅自开工、长期排放高浓度含砷废水造成的。潘岳说,在这起污染事件中,当地政府与环保部门同样难辞其咎。 潘岳透露,国家环保总局工作组在调查中发现,湖南省临湘市委、市政府在2005年4月还公然下文对临湘市浩源化工公司、桃林铅锌矿化工厂两家非法企业进行“挂牌重点保护”;当地环保部门对这两家企业未履行任何环评手续,对他们的长期违法排污行为,视而不见,放纵不管;甘肃省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在当地环保部门支持下,竟通过了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目前,由于体制与利益等原因,某些基层环保部门充当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开路先锋”,愧对环保神圣的职责。 潘岳表示,鉴于这两起事件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并造成了极坏影响,国家环保总局已向监察部作了通报,并建议甘肃、湖南两省政府在依法追究企业违法排污法律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