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科长犯“三宗罪”法院判其蹲监十二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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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8:22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王军郜征)明光市公安局原治安科科长王学超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侵吞公款、徇私枉法,日前被明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9月至去年9月的3年间,王学超在明光市公安局担任治安科科长,他利用对社会秩序治安管理、爆炸物品检查、审批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2003年6月和2004年9月,王学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多报的手段,两次共侵吞公款计人民币20632.23元。 2004年,王学超明知余家洋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而徇情将该案作为治安案件调解结案,致使余家洋(去年12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明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逃避刑事追究;明知张荣军等人开设赌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徇私将被抓人员放走,致使张荣军等人逃避刑事追究。 法院审理认为,王学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万余元;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应当以上述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以受贿罪,判处王学超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