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项目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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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9:02 台海网 | |||||||||
台海网9月15日讯 (记者 林鸿君)防止将“物流”项目作为圈地途径,厦门市规划局昨日正式向外界发布“关于厦门市物流项目用地规划管理导则”,明确规定厦门市物流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只能以物流性质进行转让。 据了解,《导则》指出物流园区经厦门市(区)政府委托大型市属(区属)国有企业进行成片土地开发后,由物流园区管理机构进行招商。拟进入园区的招商企业与物流园区
另外,《导则》建议物流项目在政府相应政策鼓励下,应集约用地,建造高密度的物流园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