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规定学生安全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0:01 石家庄日报 | |||||||||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记者吕诺王娅妮)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于日前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办法规定,对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
按照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并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学校不得出租场地停放校外车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办法还规定,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办法强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地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