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订制短信服务先发请求确认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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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10:1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何雨欣)信息产业部14日发布通知,电信企业在向用户提供诸如包月短信、订阅短信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必须发送“请求确认信息”。 通知规定,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通知称,用户申请短信、彩信等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通知还称,对于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在业务宣传时标示出用户一次成功参与该项业务所需的信息费总额。 通知指出,用户通过短信方式向基础电信企业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查询、退订和确认反馈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向用户免收相关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