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法律与生活专题 > 正文

法律缺失成就的“英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7:5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李连宇

  2006年8月8日,在肯德基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著名的农民工维权律师佟丽华欢呼:“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日 子。”被称为“中国劳动力派遣维权第一案”的“肯德基用工案”以劳工的维权胜利谢下了大幕。

  “徐延格的牺牲是有价值的!”在忙着与肯德基签订新劳动合同的同时,员工们也不忘对徐延格表示敬意和感激。他 们中许多人也都曾有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的想法,但最后都无奈地放弃了,在不公正的劳务派遣合同上签了字。由此,笔者不 得不叹服徐延格的魄力。但我们又怎能说这个“英雄”不是被逼上梁山的?也许我们不该一味责备肯德基,商人利润至上的观 念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的根源在于为什么肯德基能够如此明目张胆、无所顾忌?毫无疑问,是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让其有 机可乘。可以说不完善的劳务派遣制度成就了徐延格这个“时代英雄”。

  早在1979年,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FESCO)向一家日本公司的驻华代表处派遣中方雇员,劳务派遣 就悄然进入了中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劳务派遣在我国得到了飞速发展。据悉,仅在北京的劳务派遣公司就有几百家。这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劳动 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他们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及经营方式,这是 我国劳务派遣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他又何 以让许多劳动者避而远之,甚至深恶痛绝?面对如此窘境,劳务派遣大声喊冤:我的良心是好的,我是被“小人”利用了!

  那么,我们看看劳务派遣是如何被人利用的呢?“正常的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形成了 三角关系。派遣单位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面试和培训,将劳动者派往实际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派遣单位为 劳动者发放工资、办理

社会保险,实际用人单位为派遣单位提供报酬。在这个三角关系中,一个重要特征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 成立劳动关系在先,劳动者被派遣到实际用人单位在后。可国内的许多劳务派遣是逆向运作的:最初劳动者在实际用人单位工 作,然后用人单位再给劳动者找到一个‘婆家’——派遣单位,从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从中抽身,摇身一 变成为与劳动者没有关系的第三方。”如此一来,本来一心向善的劳务派遣却鬼使神差地成了用人单位转嫁责任的“帮凶”。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是要来保护弱者的,但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无情”的。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 务派遣有心向善,却被纵容为贪婪者的“帮凶”。笔者不得不感叹立法的重要性。那么面对如此“罪大恶极”的“帮凶”,我 们是否该将其绳捆索绑,下入大牢呢?这样显然是不可取的。法律要挽救的是像徐延格这样的无辜受害者,更要挽救的是劳务 派遣之类误入歧途的用工制度。其中的道理也是不言自明的。全国总工会曾在2005年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显 示,劳务派遣关系复杂,劳动者普遍存在维权难的问题。放眼国外,欧美许多国家对劳务派遣都有着严格细致的规定。完善劳 动法律制度,构建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成为当前立法部门刻不容缓的任务。

  好在立法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国目前劳务派遣的现状,《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12条 对劳务派遣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我们期待着一部完备的《劳动合同法》的尽快出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

  在本文即将止笔之际,闻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将于 10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又将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的一把利剑。

  

肯德基用工案回顾:

  山东农民徐延格自1995年起在北京肯德基配送中心工作,并于2004年在肯德基的要求下与时代桥劳动事务咨 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2005年10月11日,徐延格因工作疏忽被肯德基辞退。徐延格要求肯德基按 照11年工龄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但肯德基认定徐延格为时代桥的派遣员工,而肯德基公司向该公司支付了一定费用,三方 实际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徐延格被辞退后,这种劳务派遣关系结束。从而否认了徐延格与肯德基的劳动关系并拒绝补偿。

  今年1月25日,徐延格在劳动仲裁败诉后将肯德基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败诉后又于6月26日向北京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北京肯德基公司与徐延格等三位劳动者达成和解,并宣布除特殊情况外停止使用劳动派 遣录用新员工。徐延格撤销了上诉请求。

  相关专题:法律与生活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