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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和谐社会须以公民社会为根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36 南方报业网

  南方都市报社论

  10月8日在京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今日进入最后一天的议程。此次会议着力研究和谐社会,并将作出重要决定。从中共十六大论述要建设“更加和谐”的小康社会,到十六届四中全会完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再到此次六中全会对“和谐社会”议题进行专题研究,显示出执政党对治国方略的调整思考日益成型——整体的“社会和
谐”状态,取代此前20多年来一直被视为当务之急的“经济发展”速度,成为着眼的重心。

  在当下的中国,执政党的思考和努力无疑是关键,但对于“构建

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全局转型的大命题来说,仅仅只有执政党之力,却也绝对是不够的。原因很简单,如果“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是一种社会危机感下的反应,那它首先要解决的,是讨论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哪些不和谐——居庙堂之高,固然可以作高明的判断归纳,而处江湖之远,则更有真实具体的切肤之痛。所以,区域与个体的贫富差距、就业就学就医的民生艰难、迟迟无法打破的垄断之祸、层出不穷的官员腐败、双轨体制下的权贵勾结……正是当下社会民情所斥舆论所指。由此引发的关于中国改革何去何从的争论至今未消。

  “和谐社会”命题下的讨论还远不止于此。即便在官员腐败、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等不和谐内容上有了某种程度的共识,仍然还有许多其他问题亟待得到讨论。如形形色色的不和谐问题由何而来?根源何在?怎样反思?何者为重需优先对待处理?如何对症下药?何谓治本?由谁来判断某项不和谐已经得到解决或者缓解?又由谁来监督防止消除某项不公的过程中制造新的不公、弥合某些不和谐的过程产生新的不和谐……

  可见,要让“构建和谐社会”开题走笔,首先需要的正是一个开放的公民社会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可以讨论不和谐所在以及为什么和怎么办的种种问题。唯有自由、充分而理性的讨论,才能取得具有公共真实性的共识。公共真实,无疑是社会和谐的最起码前提。

  而“和谐社会”的概念与命题,又岂可仅仅被视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反应。它更当是一重指向现代文明的积极社会理想。作为一个“好社会”的积极理想,“和谐社会”更需要确定自己的价值理念——“和谐社会”,自然是人人称好的,不过即便是人人称好的事情,为何它偏偏就不能自然而然地发生。古今中外比比皆是的例子证明,破易而立难,确立真正的民主共和,比之否定打倒封建专制,实在是艰难得多。因此,“和谐社会”的命题之下,讨论不和谐问题是一方面,确立起和谐的价值体系与操作制度,则是更为重要关键的任务。

  事实上,以公民社会为基石来讨论构建和谐社会,必然就将为和谐社会提供出公民社会固有的一些价值理念:在个人与个人的私权关系上是平等与宽容,在个人与国家的私权对公权关系上则是独立与自由。康德为公民社会所下定义——决不拿别人当手段,正是“和谐社会”所要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秩序。然而,现今中国社会中的种种不和谐,不同程度地都涉及到公权与私权之间、私权与私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为不和谐的是,这些矛盾与冲突无法进入有效的解决渠道,而突兀集中地涌流在社会的表面和深处。

  因此有清醒的认识指出,和谐社会的品格,就是法治社会的品格,和谐社会的秩序,就是法治社会的秩序。以宪法为基本大法的法治社会,以法律为至高准绳,为公共权力划定边界,为私权纠纷提供裁决,为各式各样的社会力量——无论是个人、组织,还是政府——之间的关系安排了合作、妥协和平衡的机制。中国“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转型,不仅仅在于经济上的市场化,也不可能求诸行政力量来一一抹平各种社会分歧,最终无疑就是要达至这样一个稳定健全的宪政秩序。以此为纲目,和谐社会的理想,才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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