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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前置挡了劳动者维权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0:50 民主与法制时报

  目前国内很多公司都在外地设立分公司或者办事处,然而,实际上有些业务扩张经营是失败的,其最后的结果就是撤 回或者注销,这一设一撤之间最易造成劳动纠纷。劳动者希望在当地申诉,而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却以“被诉主体不在本委管辖 范围”为由做出仲裁决定,导致法院因“仲裁前置程序未完成不予受理”。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权限划分及博弈 ,让劳动者成了受难者,而用人单位却多了一层异样的保护。

  □本报记者白涛

  “我8月份刚怀孕,8月底公司便撤掉了。现在,公司和我的

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不仅没有给我上任何的
社会保险
,就连我7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发。现在,我找工作也不好找,哪个单位愿意要一个身怀六甲孕妇呢!”10月8日,南京的新 华(化名)说,她作为一名有孕在身的劳动者,正经历着一场维权的炼狱。

  2006年3月15日,新华进入青岛文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工作,分公司的地址在南京草场门大街1 68号宁工新寓12号201室,职务为内勤。她只在进入公司时签订了一份三个月试用期协议,后就一直工作到2006年 8月。

  8月16日,青岛方面打电话来说南京业绩不好,决定撤销,并于8月17日来人将南京分公司所租的办公房屋退租 并将办公用品发回了青岛。

  8月25日,家在南京鼓楼区的新华便选择了工作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他们立案受理,但鼓楼区劳动仲裁委 员会却要求她前往青岛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立案申诉,并告诉她说,这个事情他们管不了。

  新华又打电话往青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而对方告诉她,这类争议南京也应该受理,还说:“你可以在南京立 案申诉,也可以来青岛申诉,但是若到青岛申诉的话,本人一定要亲自前来提交申诉状,我们才会受理。”

  考虑单位拖欠的工资总数才几千块钱,跑几趟青岛,这个钱,即使要回来了也全花在路费上,新华便执意选择南京市 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他们立案仲裁。但没有想到的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却以“被诉主体不在本委管辖范围内为由通知不予受理”。

  鼓楼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一位人士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像孕妇新华的案子,的确很有典型性,出现的矛 盾问题值得认真探讨。我个人认为,鼓楼区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并无不当。试问,青岛总公司在南京的分公司都已经没有了, 即使我们给予受理,审理过程中没有任何问题,当事人胜诉,但是,又如何执行呢?又怎么为她维权呢?即使名义上赢了官司 ,我们采用了方便原则,给处理了,可以又让我们去处理谁呢!主体单位消失该如何处理?如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他们是否 应该去找主权单位?这的确是目前大量流动公司中存在的客观问题。”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专家指出,对“被诉主体是否在本委管辖范围”的问题,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 所在地和其工资关系所在地,因此,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地应该是可以确定的。

  新华的代理律师认为,鼓楼区仲裁委的决定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方便劳动者申诉原则,也不符合劳动部相关文件规定 。

  2006年9月12日,新华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希望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这最后一道公正的防线来保护自己的利 益。但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法院以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尚未完成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并且也是告诉她说你应该到青 岛去申请仲裁。

  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了裁定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后法院才予受理。原告 人与被告青岛文达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工资与保险问题发生争议,虽然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南京鼓 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主体不在本委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起诉至本院。因劳动 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尚未完成,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原告人的起诉。

  新华欲哭无泪。她说:“劳动部的规定难道只是一纸空文?法院难道对明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误决定也不管, 不站好最后的一班岗?我这官司都快打完了了一裁二审了,可是到现在还没有真正和以前的公司交手,相反倒是和劳动仲裁及 法院纠缠不清了”。

  江苏省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蒋德军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14号,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误仲裁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为了真正保护劳动者 的权益能够得到司法的保护,而鼓楼区法院的裁定无疑让当事人丧失了司法上的救济权。”蒋德军说,“对劳动争议案件是否 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后法院才予受理的问题,北京君太律师事务所马晨律师说:“根据1993年10月18日劳动部 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 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对当事人而言,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马律师说,我国目前为解决劳动争议纠纷设置了“一裁二审”的程序。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没有 任何行政隶属关系,所以,人民法院不会对劳动裁决书做任何评判。当事人不服裁决书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将会将案 件作为一个独立的新的案件处理,而不受仲裁的影响。

  新华对鼓楼区法院做出的裁决不服,9月30日,她及代理律师已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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