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会由最高检发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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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14:53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根据联合国惯例,首届年会实质上就是组织的成立大会。因此,这次在河北省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天下第一城”之称)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实际是成立大会,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贾春旺当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首任主席。会议还通过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 贾春旺在担任首席大检察官之前,曾任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他在会议之前
因此,可以说最高检是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发起人。“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官员和一些欧美以及亚太地区国家反贪污机构的负责人就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事宜,主动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邀请中国参与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2005年4月,在联合国第十一届刑事司法大会上,出席会议的一些反贪污机构的负责人以及联合国有关官员磋商,建议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秘书长叶峰对记者说,“鉴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和起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国检察机关作为中国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主管机关,不仅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经验,而且多次成功地主办和承办大型国际司法会议,因此请中国检察机关承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同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时,确定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公约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机关。因此,最高检作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发起人顺理成章。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为负责公约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机关之后,最高检加快了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步伐。”叶峰说,首届年会要解决的大事比较多。譬如《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先后经过5次修改。今年4月,在联合国维也纳总部,来自20多个国家的40多位专家,在大屏幕前逐字逐句对章程进行修改,后由联合国文件专家现场更正。 中国反贪总局低调行事 中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腐败案的职能部门是隶属检察机关的各级反贪局。最高检副检察长王振川在演讲中说,全国反贪工作人员有3.6万人;2003年以来,各级反贪局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 在最高检机关报《检察日报》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有一个专题报道,叫“中国反腐备忘录”。从成克杰、陈希同、田凤山,到最近被中纪委立案调查的陈良宇,大都是省部级高官,而且都冠以“反腐成果”。但网站一位编辑告诉记者说,这些案件虽然大部分是反贪总局查办的,但要想从总局那里获得相关案情,简直比登天还难,虽然他们会在同一栋楼上办公。 “其实,中国的反腐败体制与许多国家不一样。”中央党校一位教授告诉记者说,“以反贪总局为例,它办理的案件,90%以上是中纪委移交过去的,有的在移交的同时就开除党纪了。所以,功劳主要记在中纪委身上。在中国,纪委是反腐败统领。” 现任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上的发言题目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演变趋势与中国反贪污贿赂机构的侦查对策》。他说,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迅猛发展,贪污贿赂犯罪也随之增多。对此,一是要建立反贪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地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侦查指挥中心,强化对反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二是组织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三是加强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提高反贪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今年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四是提高侦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能力;五是加强国际反贪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我们多次派员赴境外调查取证,并应其他国家和地区反贪机构的要求为其提供司法协助。通过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各国司法机关加强协作,成功将一批逃往国外的贪官缉捕归案。 “通读反贪总局的发言全文,就是一篇经验材料,我认为与题目不符,写得非常一般。”一位熟悉反贪工作的教授对记者说,“王建明现在非常低调。” “1995年11月10日反贪总局挂牌,首任总局局长罗辑一直是高调行事,罗辑本人经常在电视上露面。后来反贪总局出了两件事,一是总局局长罗辑,因为将办案中依法追缴的赃款、扣款存入公司账户或以反贪总局名义存入银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被给予留党察看两年;二是反贪总局副局长黄立志,因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接受宴请,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反贪总局副局长职务,调离检察官工作岗位。1999年出事后,反贪总局一直低调行事,并且局长一职空缺多年,现任总局局长王建明是第二任总局局长,倍加小心谨慎。” 目前,罗辑是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他在接受《青年参考》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大陆反贪局的成立是借鉴了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然而,由于体制、地位、经费等各种原因,反贪局所起的作用无法和香港廉政公署相比。“廉署不受任何机构的干预,可以独立办案。这种体制决定了它的权力很大,可以说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另外,经费不足、人员捉襟见肘使得许多案子无法查办。 “显然,王建明吸取了罗辑的教训,处处谨慎行事,几乎不接受媒体采访。” 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成焦点 10月23日16时30分至18时的大会发言,成了媒体报道的焦点。报告的主题是“腐败资产的追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和第六章)。 “大会发言是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展开的。一般每人发言时间限定在10分钟内,最长不超过15分钟。”一位为会议服务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说,“因为时间关系,有的代表提交了发言材料,但没有进行发言。” “腐败资产的追回,是指在国际司法合作或协助框架下,一国的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到另一国后,资产流出国通过一定的途径直接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或者资产流入国应请求国的请求对该资产予以归还的机制。”广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介绍说,“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我国还有不小差距,一是没有建立先行民事审判的诉讼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第1款规定,允许对腐败犯罪被告人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民事诉讼程序中是允许缺席判决的,但针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或之后审判。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相关诉讼制度进行改革: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发后,或者在刑事诉讼进行期间死亡、潜逃或者缺席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查明存在作为犯罪所得的财物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检察机关或被害人就有权就损害赔偿、财物返还或没收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民事被告人缺席情况下进行审判,法院有权判决有关当事人承担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者判决没收有关财物。没收的财物既可以是犯罪所得,也可以是混合收益,还可以是犯罪所得带来的收益。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要实现腐败资产的返还,必须存在请求国的生效判决。而我国未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在腐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另外,还应建立允许他国分享追回资产的财政制度。” 反腐败专家邵道生认为,腐败资产追回机制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核心内容,对国内法律制度的震动也最大。(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须注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