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过反洗钱法 突破国际反洗钱合作瓶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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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9: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 任芳 王娅妮 刘晓莉)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反洗钱法。这部法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而未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发生的金融机构,最高将被处以五百万元罚款,并有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反洗钱法还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报告分析结果等职责。 中国的反洗钱法设立专章规定反洗钱国际合作事项,提出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并提出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有关信息和资料,开展反洗钱司法协助。 北京的法律界和金融界人士表示,此举突破了中国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的瓶颈。 分析人士说,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也为中国深入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创造了条件。猖獗的洗钱活动已成为国际公害。据国际组织估计,现在世界上每年的洗钱数量大约相当于世界经济总量的2%至5%。 随着走私、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中国跨境洗钱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2005年,中国共打掉地下钱庄及非法外汇买卖窝点47个,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 跨国作业是洗钱犯罪的重要特征。2005年1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著名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接纳中国为观察员。 参与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说,“反洗钱法的出台将有利于中国早日成为FATF的正式成员。” 国际反洗钱立法通常遵循四大基本原则:确定洗钱为刑事犯罪并使其上游犯罪范围最大化;制订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及职业反洗钱措施;建立金融情报机构并赋予其权力;加强反洗钱协调与合作。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的反洗钱法基本与上述原则接轨。 中国刑法已确定洗钱为刑事犯罪,并规定了洗钱罪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 反洗钱法在此基础上将上游犯罪范围扩大到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并规定该法适用于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 然而,北京的分析人士注意到,反洗钱法虽然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范围,但未定义或列举此类机构的范围,也未详细阐述它们的反洗钱义务。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是国务院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它已于2004年建立了中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一方面制定了以刑法第191条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建立了以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为主体的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 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反洗钱法规散落于诸多法律和规定中,尚未系统化,尤其缺乏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 中国有关部门于2004年3月启动反洗钱法起草工作。今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反洗钱法草案进行了初审。至此次表决通过时止,反洗钱法草案共历经三次审议。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