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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就反洗钱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7:43 中国网
人大常委会就反洗钱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实录)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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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31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反洗钱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何绍仁]: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10分钟之前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多项法律案,其中以14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以143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143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这三部法律的立法背景、主要规定及法律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我们举行这场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记者提出的与这三部法律有关的问题。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刘修文先生,他们二位负责回答与

反洗钱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先生,他们二位负责回答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的问题。最后一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巡视员王世瑚先生,他负责回答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的有关问题。请记者用中文提问。提问时用语简练、明确,一次提问最好不超过两个问题。现在,请大家提问。

  [香港无线电视记者]:

  关于西部通道的决定草案当中说,地方是以禁区式的方式管理,上次我们在讨论的时候,很多的委员提出了担忧,比如说“法轮功”,还有一些人的行为,以香港的法律来讲,会不会处理得比较轻,和内地的法律不同,以禁区式管理是不是可以杜绝这样的情况。上次还有一些委员担心赋予香港的管辖权会使权力过大,这次会不会消除这方面的疑虑?谢谢!

  [王世瑚]:

  刚才香港记者提出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的有关问题。在决定草案中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这是在这次会议通过这个决定的时候加进去的内容。 这个内容原来在国务院提的议案草案代拟稿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之所以加这个内容,是因为在上次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当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其中有一个意见是说,要防止有人在港方口岸区从事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和一些其他违法活动等等。

  考虑到委员的意见,法律委、法工委在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之后,同有关部门到深圳进行了调研,也与香港特区政府进行了沟通,香港特区政府说按照香港的《公安条例》,所有的口岸都要宣布为禁区,实行禁区式管理。除了执勤的人员和经过许可的人员以外,另外是过境的司机和旅客,其他人都不得进入禁区。所以,完全可以依照香港的《公安条例》和有关规定把口岸管好,避免在口岸内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其他的违法行为,我的回答就是这些。

  [瞭望周刊记者]:

  我想问合作社法方面的三个小问题。第一,在法律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有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第二,我们提了20多年的社区合作组织,有没有进入立法机构的视野。第三,通过的法律根据国情做了很多的变化,允许外来的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在实践中,龙头企业和一般的合作社员如果还是仅仅维持买卖关系,与合作社进行技术交流,这种关系与公司加农户又有什么样的不同?谢谢!

  [王超英]:

  关于起草工作中征求了多少农民的意见我们没有统计。但是我们可以很负责任地说,我们征求了很多农民的意见。我们去了全中国的大概20多个省,看了不下数百个合作社,在每个合作社都有座谈,具体的数量确实没有统计。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我可以告诉大家,基层的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农民成员,包括普通企业的成员和基层干部都广泛地参与了法律的讨论。

  关于社区合作组织立法的问题。最近几年也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但是在我们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的说明中对这个问题都有论述。如果需要你可以找一下说明。大概是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问题,各地现在正在进行探讨,有些地方也搞了这些规定,但是对于全国的立法现在不太成熟。

  这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如记者朋友说的,借鉴了国际合作社经典理论中的主流论述,同时也结合了我国的国情,特别是我们允许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以一个法人成员的身份加入合作社。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实际上是

农业产业化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形式。因为过去企业和农户之间难以一致行动,产生了很多的矛盾。龙头企业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农民在实践当中也认为如何与龙头企业有一个更紧密的利益联系,所以双方在实践当中就产生了联合起来的愿望,包括自己组织的合作社,龙头企业参加合作社以后,他们的利益关系确实发生了变化。但是刚才你说的问题,龙头企业在收购合作社产品时,它和合作社的关系是一种外部的关系。它加入了合作社以后,与社员的关系是内部的关系,不能说龙头企业加入了合作社这种关系就不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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