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新法 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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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7:43 中国网 | |||||||||
[法制日报记者]: 我想问何主任,我们国家已经有十多万个各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当一部分都是处在摸索的过程,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部法律通过之后,想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到底有什么意义?谢谢。
[何永坚]: 首先感谢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关注,你提的这个问题很重要,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这部法律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关于立法的目的,简单地讲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济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民主管理。近几年,在各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扶持下,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是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有的没有章程,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被少数人控制。这样不利于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政策扶持。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法设专章(第七章)作了规定,这里包括涉农的建设项目的安排问题,还有财政、金融的支持和税收优惠。关于本法和其他规范市场主体法律相比有什么特点?我个人认为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本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为了保证这一点,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当中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80%。合作社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有一票基本的表决权。 第二,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根据农民专业合作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本法规定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农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第三,本法规定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它的条文相当于合伙企业法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的四分之一,便于农民了解和掌握。 第四,鉴于我们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些问题还需要实践总结经验,然后再上升为法律,因此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阶段性的特点,我们不可能要求这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这部法律可以在实践当中逐步地完善。 第三个问题,这部法律通过实施以后,对推动农村和农业发展有什么积极的意义?从立法的角度讲有三点内容: 第一,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了我国关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为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这样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也有利于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保护农民利益。 第二,把合作社的运作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规范合作社的运行。这样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这样有利于合作社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永远保持它的生机与活力,这样推动农村和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燕赵都市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关于反洗钱法。现在金融机构要被严密地监控起来,有关一些洗钱的犯罪行为会不会向周边的国家转移?因为周边有一些邻国,人民币在当地也是属于流通的货币,是可以流通的,会不会出现这样的一种现象?另外,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港澳地区也存在这样的一种现象。如果这部法律出台以后,会不会在港澳地区也去延伸这样的洗钱行为。第二个问题要问王主任,我想知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早先的人民公社有什么不一样?另外,这样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最基层的乡、村级的政府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郎胜]: 我回答第一个问题。刚才这位记者提出了担忧,说我们制定这部法律,以后洗钱犯罪会不会向周边延伸?是不是这个问题?我想说的是同洗钱犯罪做斗争是整个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任务。不仅我们有这样的义务,整个国际社会都有这样的义务,这是我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意思。第二,制定反洗钱法就是为了通过加强对不法资金的监控和追查,防止这些不法资金流向周边和流到国际社会,也防止外部的不法资金流入我们的社会。所以不存在着这位记者提出的担忧。我的问题回答完了。谢谢! [王超英]: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说大体上我们概括有五点不同。第一,这个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可能出身农民的人都知道,只要在这个村中上了户口,就天然地成为了这个成员,没有加入的手续,也没有办法退出去。第二,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还是保持了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实行家庭承包制度以后,农民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在民法通则中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了,从那时候开始,农村的农户就是市场的独立主体。但是加入合作社以后,只是享受服务,合作社为农民的生产提供服务,每一个农户还是自己的独立主体,并不丧失这个主体地位。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之前,是在人民公社,农民没有任何的自主地位。 第三,刚才讲到农民自发的组织带来的结果就是加入自愿。第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是一人一票,在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人一票是没有体现出来的。当然现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很难区分,有的也是实行一人一票,但是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管理是有区别的。 第五,这个合作社是新的市场主体,这是五个主要的区别。至于说到专业合作社和基层的组织是什么关系,专业合作社和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对于自己村内的事务进行管理性质的组织,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发展很成功的合作社,跨地域发展很大,和村民自治组织是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从双方经营角度讲,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地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它和政府的关系和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是一样的。谢谢!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