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获表决权总数2/3以上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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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22:2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张旭东、刘晓莉)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