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优先扶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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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22:2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张旭东、刘晓莉)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法律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据资料显示,2006年中央预算用于“三农”的支出达3397亿元,平均到9亿农民身上,“人均”377元。在中央财政每支出的6.5元钱中,就有1元钱实实在在花到了农民身上。 同时,中央财政还将大力支持农村金融等农村体制改革,并采取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激励方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增加对“三农”的投入。 中央财政将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