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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专家意见书”引发的侵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1:20 民主与法制时报

  因专家论证形成的“专家法律意见书”被某报纸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遭 遇10万元名誉侵权索赔。这是我国首例因专家法律意见书引发的名誉侵权案,此案正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中。

  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称,其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给出咨询意见,不应承担此法律责任。刊发媒体认为其依据当事人的 陈述发表,不构成侵权。在争执发生之后,原告、被告各
方均感到委屈,这到底是谁惹的祸?

  一纸不一般的专家意见书

  “李主任想低调对待这个事情,最近他的公事比较多,先不谈了吧。”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李梦福副主任 的助理张先生为难地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李梦福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近这位颇有声望的法律专家自己却陷入一个法律纠纷中,他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疑难 案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政疑案研究中心)连带中国政法大学,被一位陈先生起诉名誉侵权,面临10万元经济赔偿。事情 的起因就是一张由中政疑案研究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书。

  除了李梦福副主任,参与出具这张专家意见书的四位专家,近日也被这起官司扰得烦心。10万元的索赔对于一个大 学和一家提供有偿性法律咨询服务的知名机构来说,并不算是大数目,但真正让几位专家烦恼的是,被这起名誉权官司所影响 的大学和机构的名誉。李梦福副主任说:“尤其是牵涉到学校,所以我们更要谨慎对待,低调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是国内第一家设在高等院校的疑难案件研究机构。成立10年来,研究中心因为一份 专家意见书被告上法庭还是头一遭。这不仅重写了研究中心的历史,记者从法院方面了解到,这起案件也是我国首例因专家法 律意见书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这份不一般的专家意见书论证的是,广州华南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的原股东陈泽宏涉嫌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 由于意见书随后被《民营经济报》刊登,研究中心等单位被陈泽宏起诉名誉侵权。

  专家意见书诞生过程

  10月末的北京已经透出深秋和初冬交接的寒意。为了追访这份不一般的专家意见书的诞生过程,本报记者来到中政 疑案研究中心网站上所登载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这是政法大学的校址。有趣的是,学校保安说:“并不知 道这个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在哪里,要不你去三号办公楼问问吧。”

  在外表有些陈旧的三层办公楼里,记者并未找到研究中心。二楼民商法博士点里的一位博士告诉记者:“研究中心” 去年是设在学校正门旁边,后来不知道搬到哪里了。记者找遍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图书馆楼、行政楼,但都没有找到“疑难案件 研究中心”。

  接通了疑案研究中心的电话后,助理张先生告诉记者:“目前由于业务量不多,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在政法大 学校内办公。如果有案件咨询法律专家,需要事先将案件资料发过去,经研究中心分析后再联系相应的专家予以分析解答。” 张先生始终没有告诉记者,他们确切的办公地点。出乎意料的是,这份不一般的专家意见书的诞生地也变得神秘起来。

  应该说,中政疑案研究中心出具一份专家意见书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张先生告诉记者,当事人首先要提出申请, 中心再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邀请不同法学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对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诊断”。从论证过程到出具 专家意见书,研究中心有严格和规整的论证程序。

  “重大疑难案件论证均为有偿性法律咨询服务,具体费用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专家法律意见书有两个作用: 第一是为客户按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二个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作为诉讼材料提交审理法院,为法官提供参考。” 张助理并不讳言,从跟踪调查的结果看,各地执法部门对专家们的论证意见采纳的比率相当高。换句话说,由研究中心出具的 专家意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提供给法院,以供法官参考。这是与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提供的咨询意见书完全不同的地方,也是 疑案研究中心体现其“权威服务”的特殊性所在。

  这一套程序已经实行到第10个年头。但在第10个年头上,一份专家意见书却将被记入中国司法审判的史册,因为 这份专家意见书成了名誉侵权的导火索。这份意见书的诞生可以追溯到去年年末。

  当时,广州华南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向中政疑案研究中心提出论证申请,起因是他们认为,担任广东华南票证 印制厂广州营业处主任的陈泽宏克隆新厂,致使广东华南客户流失,以致“玩垮工厂”。

  中政疑案研究中心按照程序组织了论证,并出具了专家法律意见书。中心主任助理张先生说,按照惯例,这份意见书 交给委托人华南实业公司,委托人可以将其作为诉讼材料提交法院,但不知道为什么,这份原本不公开的意见书却到了媒体手 中并被发表出来。

  专家意见书“变身”专家说法

  专家意见书是怎样放到《民营经济报》编辑的桌子上而被刊登出来?当记者试图向《民营经济报》以及广州华南印刷 实业有限公司核实这个问题时,两方均回答不方便接受采访。

  中政疑案研究中心虽然不知道这个流转过程,但他们确实在2005年12月19日的《民营经济报》上看到题为《 两个“华南印刷”的维权之争》的文章。文章以“专家说法”的形式,引述了四位知名刑法学专家签名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 称:现有证据材料初步表明,陈隐匿并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涉嫌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建 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到这篇报道的还有当事人陈泽宏。陈泽宏发问,研究中心有没有核实过广东华南方面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未经 核实就作出上述专家意见,就是侵犯自己的名誉。随后,陈泽宏一纸诉状将中国政法大学、中政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民营经 济报》、广东华南公司和其两位负责人共同告上了法庭。中国政法大学、中政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索赔10万元,《民营经济 报》、广东华南公司和其两位负责人被索赔51万元。

  9月27日,这起案件在广州天河区法院进行了审理。陈泽宏的律师钟炜说,中政疑案研究中心未经核实即认定陈涉 嫌构成多种犯罪,呼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责,已经侵害了陈的名誉。

  李梦福教授说,专家是法律卫士和教育者,发表学术意见是职业行为,属正当研讨行为,难道学术研讨也违法吗?《 民营经济报》方面则认为,文章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发表的,没有侮辱任何一方。在记者随后进行的采访中,《民营经济报》 没有再对这个事件进行其他解释。

  专家意见书的性质

  专家意见书的性质该如何理解,或许中政疑案研究中心李梦福副主任在法庭辩论时提的两个观点能说明一些问题。李 梦福副主任说:其一,法律并未禁止作为民间学术研究机构的被告结合现行法律对某些案件提出分析意见,专家是法律卫士和 教育者,发表学术意见是职业行为,属正当研讨行为,并不违法。其二,陈泽宏认为意见书侵害了其名誉权,是因为媒体公开 报道和网络转载导致的。但研究中心并未授意公开。如侵权,责任也不在研究中心。

  不少法学工作者和专家倾向于李教授的观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对记者说:“研究中心并不需要承担法律 责任,这份专家意见书是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而出具的咨询性意见,委托人根据该意见实施的行为,其后果应由自己来承担。在 专家论证的过程中,专家不可能像法官那样全面掌握证据材料,难免偏听偏信,作出错误的判断。有些专家因此特别注明,根 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的专家则完全回避了材料的来源问题,直接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判断,这样做其实是在透支法学专家的 信誉。”

  在一些人表示同情和支持的时候,另一些人则发出了完全相反的声音。有评论说:“近年来尽管对‘专家意见书’的 毁誉不一,但总的看来,毁多过誉。这场官司也许不失为一件好事。这正可为喜欢四处‘说法’的专家提个醒,所谓学术研讨 或职业行为之说,并不构成专家侵权的免责理由。”

  中国传媒大学一位教授分析说,公众对“专家意见”的偏见大多缘于对专家一些背离民意的观点的痛恨。此前有位报 纸评论员在文章里写过,在刘涌案中,一批知名法学专家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为一名黑社会老大说话,从感情倾向上,公 众就已经将“专家”们列入了对立面。

  专家意见书牵出谁惹的祸

  本案争执的产生,对于原告陈泽宏来说,他感到很委屈。陈说,一份专家意见书和一篇报道让自己觉得名誉受损。又 不是通缉犯,他为什么被“广而告之”?

  广州华南印刷实业有限公司对成为被告,面临数十万元的索赔感到委屈。中政疑案研究中心张先生说,委托人申请对 原告方的行为进行论证,是行使他的合法权利,这无可厚非。

  中政疑案研究中心对于专家意见书“公而告知”给原告造成的困扰,无疑仍感到委屈。《民营经济报》刊登该意见书 是引爆侵权“炸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然而《民营经济报》对此也是满腹委屈。他们认为,文章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发表的 ,没有侮辱任何一方。

  传媒领域的专业学者杨文斌律师说,这是否可以理解为该媒体已经遵守了媒体“如实报道”的原则,是否可以因此而 免责?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传媒法,这个问题很难界定。但媒体在引述专家意见时,一定要注意全面性。很多专家的观点都不 统一,甚至是相左的,那么媒体就要顾及全面,不能以一种观点为主,否则就有误导读者之嫌。“在传媒法尚未出台之前,对 事实进行客观评述,既是媒体保护自己的方式,也是自己的报道对公众负责。”他说。

  截至发稿时,广州天河区法院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6名被告均不同意赔偿,此案还在审理中,结果尚不明 朗。也许这起全国首例由“专家意见书”引起的名誉侵权案,更大的意义在于它提出的问题和由此引发的思考。(版权声明: 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须注明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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