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拒付卡拉OK12元包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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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5:08 都市快报 | |||||||||
广州拒付 卡拉OK12元包房费 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20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广州被列为收费试点城市。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声明中强调,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并不是卡拉OK经营业者抵制缴纳版权费。问题在于版权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采用何种方式缴纳。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几点质疑。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其标准,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该协会明确表示,在法律法规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音像协会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协会将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据《南方都市报》 | |||||||||